文字
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全部文章(527) 招聘・僱用契約(32) 工資・加班費(39) 勞動時間(25) 休假・休職(31) 解僱・退職(35) 問題員工・懲戒(38) 職場騷擾(19) 工傷・安全健康(25) 社會保險・給付(19) 人事制度・就業規則(28) 公司經營・契約(33) 資訊・個資・智財(17) 勞動糾紛對應(13) 簽證・在留資格(33) 外國人勞務(36) 不動產(36) 日常生活(35) 稅務・手續(33)
簽證・在留資格

「技術・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」簽證的人,可以叫他做現場工作嗎

技人國簽證只能從事需要專門知識的業務,長期做收銀・搬運・流水線等單純作業,在留資格該當性會出問題,公司也可能構成不法就勞助長罪。許可範圍的判斷方法。

2026-09-29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外國人員工升任董事——「經營・管理」與「技人國」的分界

外國人就任役員時的在留資格整理:在留資格是活動資格=就任役員後的活動實態決定資格(經營・管理=事業的經營或管理/技人國=專門職務)、掛名董事但實際仍做技術職務則技人國可維持、實際參與經營則需變更為「經營・管理」、經營・管理的基準省令要件與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嚴格化(資本金3,000萬日圓以上・常勤職員1名以上僱用・日本語能力・經營經驗或學位等——既存者有經過措置)、變更申請的時機(就任前)、役員報酬與報酬要件、台灣母公司派來的董事(企業內轉勤不可當役員的注意)。

2026-09-10
簽證・在留資格

想從台灣請中華料理廚師來日本——「技能」簽證的10年實務經驗與在職證明審查

開中華料理店・台灣料理店想從海外請廚師,用的是在留資格「技能」(熟練技能)。解說基準省令的要件:料理調理10年以上實務經驗(含外國教育機關專攻期間)、報酬與日本人同等以上、店側要有「專門料理店」的實態(菜單・座席數・營業實績)。在職證明書的信憑性是審查重點——入管會查發行店家的實在性,虛偽證明會導致不許可且留下紀錄。更新・轉職時的注意點。

2026-09-06
簽證・在留資格

「特定技能」制度入門——1號和2號差在哪裡、公司要做什麼

人手不足產業接受外國人的「特定技能」在留資格。1號:通算5年・原則不能帶家人・公司有支援義務;2號:無期限更新・可帶配偶子女。對象分野、支援義務、受入企業的注意點。

2026-09-03
簽證・在留資格

資本金還沒湊齊也能來日本創業——スタートアップビザ(外國人起業活動促進事業)

經營管理簽證的要件變嚴(2025年10月起資本金3,000萬日圓等),還沒達標的創業者可用「スタートアップビザ」:經自治體(外國人起業活動促進事業・國家戰略特區)認定創業計畫後,以「特定活動」在留最長1年(一部自治體2年),期間內準備達成經營管理的要件。東京都・福岡市等多數自治體實施。期滿前轉經營管理簽證是正規路線。

2026-08-25
簽證・在留資格

招聘的台灣人才,COE被不交付——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流程與敗因分析

從海外招聘人才的第一關是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(COE・入管法7條の2)。標準流程・審查期間(1〜3個月)・不交付的主要原因(業務與資格不符・公司規模與必要性・本人學歷職歷的立證不足・過去的在留不良)與再申請的改善方法。不交付沒有不服申立制度——再申請是唯一的路。

2026-08-22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從台灣總公司調人來日本子公司——「企業内転勤」在留資格的要件與陷阱

台灣總公司想派幹部・技術者來日本子公司或分店,用的是在留資格「企業内転勤」。解說要件:調動前在海外事業所從事「技術・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」範圍的業務連續1年以上(基準省令)、不要求學歷(與技人國的差異)、報酬與日本人同等以上、「轉勤」包含母子公司・關聯公司間的出向。資本關係斷絕的「轉籍」不能用企業内転勤、只能走技人國。在留期間5年・3年・1年・3個月,可攜家屬(家族滞在)。

2026-08-21
簽證・在留資格

特定技能的「協議會」是什麼——2024年6月15日起改為「申請前」加入,時程要抓3個月

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的企業(特定技能所屬機關)有加入各分野協議會的義務。2024年6月15日起制度變更:初次接收的企業必須在在留諸申請「前」完成協議會加入(舊制是接收後4個月以內),申請時要附加入證明。解說各分野的加入手續差異(製造業分野有經濟產業省審查等)、會費的有無(建設分野有行業團體會費)、未加入的後果(申請不許可・不得接收)、實務上抓3個月前開始準備的理由。

2026-08-18
簽證・在留資格

永住申請中可以換工作・搬家嗎——審查期間的注意事項

永住申請中的轉職・轉居:永住審查的長期化(4個月〜1年前後的運用)、審查中轉職的影響(獨立生計要件・安定性的再評價——審查中的事情變更要主動向入管報告・追加資料〔新僱用契約書・收入見込〕)、轉職直後申請的不利(勤務先的安定性・收入實績未形成)、轉居・結婚・離婚等身分事項變更的報告、申請中現有在留資格的更新照常必要(永住申請不停止期間進行)、住民稅・社會保險料的繳納狀況在審查中持續被看(滯納即死)、申請時機的設計。

2026-07-03
簽證・在留資格

跳槽後簽證還有效嗎——轉職與就勞資格證明書

外國人轉職時的在留資格實務:在留資格是「活動」資格=轉職後的新職務是否仍在資格範圍內是本質問題(技人國的職務關聯性)、所屬機關等的屆出(入管法19條之16——離職・入職後14日以內向入管屆出)、就勞資格證明書(入管法19條之2——任意但有實益:事前確認新職務的適合性・下次更新的安心材料)、取得的時機與資料、不確認就僱用的風險(更新不許可・最壞資格該當性喪失)、接收端公司的確認義務(在留卡・資格外活動許可)與不法就勞助長罪(入管法73條之2)。

2026-05-20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回台灣過年,在留資格會消失嗎——みなし再入國許可的落とし穴

1年以內(特別永住者2年)再入國的出國,原則不需再入國許可(みなし再入國許可・入管法26條の2)——但出國時沒勾ED卡的該當欄・超過1年未歸・在留期限先到,在留資格消滅且海外不能延長。長期出國(照護家人等)時的正規再入國許可(最長5年)的使い分け。

2026-05-13
簽證・在留資格

想拿日本永住權要什麼條件——10年規則與高度人材的特例

永住許可的原則:在留10年以上(其中就勞資格等5年以上)+素行善良+獨立生計+稅・年金・保險無滯納。高度專門職的3年/1年特例。2027年4月起新設取消制度。

2026-04-30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從海外招聘人才的第一步——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(COE)的流程

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(COE)的實務:制度(入管法7條之2——入國前由日本端的受入機關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代理申請・證明「符合上陸條件」)、流程(公司準備資料→申請→審查1〜3個月前後→交付→送交本人→在台灣等地的日本大使館・交流協會申請查證→入國)、COE的有效期間(交付後3個月以內入國)、電子化(2023年3月起可用電子郵件交付電子COE)、線上申請、不交付時的對應(理由的開示請求・再申請)、公司端準備資料的要點(職務內容與學歷・職歷的關聯性說明)。

2026-04-17
簽證・在留資格

永住權也會被取消——2024年改正的永住許可取消制度

永住許可的取消制度:2024年6月成立的改正入管法新設——①故意不繳納稅金・社會保險料等公的義務的不履行②入管法上的屆出義務等的故意違反③一定的刑事處罰(1年以下拘禁刑等的故意犯)時可取消永住、施行預定2027年4月(政令指定)、取消前的意見聽取手續、取消後原則變更為「定住者」等其他在留資格的運用方向(直接退去強制不是原則)、立法過程的批判(與生活困窮者滯納的區別)、永住者・雇主端的實務對應(納付管理・屆出的徹底)。

2026-04-12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在留資格全體像——哪些簽證能工作、哪些不能,一張表看懂

日本的在留資格依入管法別表分兩大類:活動類(別表第一:技術・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、經營管理、特定技能、技能、留學、家族滯在等)與身分類(別表第二:永住者、日本人配偶者等、永住者配偶者等、定住者)。身分類就勞無限制;活動類只能做資格範圍內的工作;留學・家族滯在原則不能工作(資格外活動許可除外)。僱用前先對照這張地圖。

2026-03-14
簽證・在留資格

被拜託當簽證的「身元保證人」——和民法的保證人完全不同,但不是沒有重量

入管手續的身元保證人(「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」・永住申請等需要)負的是道義責任:保證內容是滯在費・歸國旅費・法令遵守的指導,即使不履行也沒有法律上的強制(與民法的保證債務不同)——金錢支付義務不會在裁判上被追究。但①曾經不履行者之後再當保證人時信用會下降②仍有社會信用上的意義。公司為員工・社長為熟人當保證人的場面:理解內容・只為信得過的人當・保管書面副本。與民法上的身元保證書(勞務)・租屋保證是兩回事,不要混同。

2026-02-01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外國人照護人才怎麼請——4條路徑的比較與2025年訪問介護解禁

外國人介護人才受入制度的全體像:4條路徑(①EPA介護福祉士候補者②在留資格「介護」=介護福祉士資格取得者・在留更新無上限・家族帶同可③技能實習(將移行至「育成就勞」)④特定技能「介護」=技能・日語試驗合格・通算5年)、各路徑的要件・期間・家族帶同・費用感的比較、2025年4月起特定技能等的訪問系服務(訪問介護等)條件付解禁(事業者要件・研修・同行期間等)、介護福祉士國家試驗路線的育成設計、受入後的定著(日語支援・夜勤配置基準上的計算)。

2025-12-08
簽證・在留資格

經營管理簽證大幅變難了——2025年10月起資本金3000萬日圓

500萬日圓設立公司拿經營管理簽證的時代結束了。2025年10月16日起:資本金等3000萬日圓以上+常勤職員1名以上僱用+日語能力等要件。既有簽證持有者有3年經過措施。

2025-11-29
簽證・在留資格

日本大學畢業+N1的人材能做接客・現場——「特定活動46號」這張王牌

特定活動46號(2019年告示新設):日本的大學・大學院畢業+日本語能力試驗N1(或BJT480分以上)的外國人,可以做含接客・製造現場的廣泛業務——條件是活用「需要日語的圓滑溝通」的業務,純單純勞動不可。正社員等的fulltime僱用限定、報酬與日本人同等以上、可帶家族。飲食・零售・旅館業想用外國人大學畢業生的,先看這個。

2025-11-26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外國人司機時代來了——自動車運送業的特定技能(2024年追加)

2024年3月追加的特定技能「自動車運送業」解說:背景(2024年問題・司機不足)、對象3業務(卡車・計程車・巴士)、要件(特定技能評價試驗+日語試驗——計程車・巴士要求N3水準、日本的運轉免許——二種免許的壁、外國免許切替「外免切替」的實務)、受入企業的義務(新任運轉者研修的實施・協議會加入・支援計畫)、卡車與旅客運送的難度差、受入的現實時間軸(含免許取得期間)、安全管理(運行管理・點呼的日語對應)、與白ナンバー配送・貨物輕運送的分界。

2025-11-14
簽證・在留資格

逾期滞留被發現就只能回國嗎——在留特別許可與出國命令制度

該當退去強制事由的外國人,法務大臣仍可裁決特別許可其在留(入管法50條・在留特別許可)。2023年改正入管法(2024年6月10日施行)創設了在留特別許可的「申請」手續,考慮事情(在留希望理由・家族關係・素行・對內外的影響等)明記於法律。解說積極要素(與日本人・永住者的婚姻、在日本出生成長的子女、人道上的配慮)與消極要素(偽裝滞在・刑事處分歷)、自主出頭的出國命令制度(不收容・上陸拒否期間縮短為1年)、發現逾期後盡早行動的重要性。

2025-11-10
簽證・在留資格

離職後3個月沒工作,簽證會被取消嗎——在留資格取消制度與「正當理由」

在留資格取消制度(入管法22條の4)解說:以虛偽・不正手段取得上陸許可的取消(即時退去強制的方向)、持就労資格・留学資格卻3個月以上未從事該當活動的取消(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是6個月)、「正當理由」的範圍(求職活動中・傷病治療中等)、意見聽取手續、取消時30日以內出國猶豫期間的指定。離職後14日以內的所屬機關届出(入管法19條の16)、雇主側解僱・倒閉時應注意的點。

2025-10-31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帶著筆電來日本住半年——數位遊牧(デジタルノマド)簽證

2024年3月末創設的數位遊牧在留資格(特定活動53號)解說:對象(為國外企業遠距工作・或以國外為市場的個人事業主)、要件(年收1,000萬日圓以上・對象國籍——免查證且有租稅條約等的國・地域、台灣包含在內・民間醫療保險加入)、在留期間6個月(不可更新——再入國有間隔的運用)、不是中長期在留者=無在留卡・無住民票、帶同配偶・子女(特定活動54號)、在日本不得為日本企業勞動的分界、日本公司的注意(想僱數位遊牧者=需要另外的就勞資格)、與短期滯在的比較。

2025-10-28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外國員工被解僱・離職後,簽證會馬上失效嗎

離職不等於在留資格立即失效,但就勞資格3個月以上不從事該活動,可能成為在留資格取消對象(有正當理由除外)。轉職・求職中的注意點、公司端的義務。

2025-10-21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在留卡弄丟了——14天以內要辦再交付

錢包連在留卡一起丟了:先報警拿受理番號,再到入管申請再交付——知道遺失之日起14天以內(入管法19條の12)、免手續費。常時攜帶義務與不攜帶的罰則也要知道。

2025-10-19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員工想把配偶・小孩接來日本——「家族滯在」簽證的基礎

就勞資格者的配偶・子女可以用「家族滯在」在留資格來日。扶養能力的審查、家族滯在者打工要資格外活動許可(週28小時)、小孩的就學。公司能幫什麼。

2025-10-17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外國人員工想做副業——資格外活動許可的分界線

外國人副業的在留資格整理:在留資格是活動資格=本業資格範圍內的副業(工程師週末接同類開發案)原則不需另外許可、範圍外的收入活動需要資格外活動許可(入管法19條1項・2項)、留學生・家族滯在的包括許可(週28小時以內——與個別許可的區別)、無許可的資格外活動的制裁(在留資格取消・更新不許可・刑事罰)、公司端的注意(僱副業外國人時確認在留卡背面的資格外活動許可欄・不法就勞助長罪=入管法73條之2即使不知情也可能成立)、就業規則的副業規定與在留管理的交錯。

2025-10-15
簽證・在留資格

高度專門職點數制——70點解鎖的優遇套餐與J-Skip

高度專門職:學歷・職歷・年收・年齡・日語能力等合計70點以上的高度人材。優遇:在留期間一律5年、永住申請的居住要件縮短(80點以上1年・70點以上3年)、配偶就勞、一定條件下父母・家事使用人帶同。1號(「イ」研究・「ロ」技術・「ハ」經營)與2號(無期限)。2023年起另有J-Skip(特別高度人材:年收2,000萬日圓+修士等)。

2025-09-18
簽證・在留資格

技能實習制度要落幕了——2027年開始的「育成就勞」制度

批評不斷的技能實習制度將廢止,2027年4月改為「育成就勞」:以3年育成到特定技能1號水準、一定條件下承認本人意願的轉職。同時不法就勞助長罪大幅加重。

2025-08-28
簽證・在留資格

換工作了,入管的「14天內届出」做了嗎——所屬機關等變更届出

技人國・經營管理等的在留資格者,離職・轉職・公司名稱變更等要在14日內向入管届出(入管法19條の16)——忘記是20萬日圓以下罰金,更實際的影響是下次更新・永住申請的負面評價。届出方法(線上可)・忘記時的補救・雇主側的届出義務也整理。

2025-08-16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員工的在留期間更新被不許可了——30天決勝負的對應順序

更新不許可時:在留期限內會給「出國準備」的特定活動(通常30日或31日),期間內可以①向入管聽取不許可理由(本人同行)②補強資料後再申請(30日期間內原則可受理)③諮詢弁護士・申請取次行政書士。不許可的在留資格關係處分不適用行政不服審查法的審查請求。公司側:不要立即解僱,確認理由——公司文件不備所致的不許可相當多。

2025-07-22
簽證・在留資格

員工的就勞簽證要更新了——公司該支援到什麼程度

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(入管法21條)可從期間滿了3個月前提出;滿了日過後有最長2個月的特例期間(申請中可合法留下)。公司的角色:提供證明文件(登記事項證明書・決算文書・源泉徵收票法定調書合計表等,依公司的分類〔卡片等級〕簡化)、確保職務內容與資格一致、注意納稅・社保未納是不許可事由。轉職進來的員工建議先取就勞資格證明書(19條の2)。

2025-07-12
簽證・在留資格

技能實習生的受入——現行規則與「育成就勞」移行前的注意點

技能實習制度(技能實習法)現行規則:團體監理型是「監理團體(非營利)→實習實施者(企業)」的結構,實習計畫要機構(外國人技能實習機構)認定、1號→2號→3號最長5年、轉籍原則不可。2027年起將移行到「育成就勞」制度(轉籍放寬・以特定技能為出口)。現在受入要注意:監理團體的選定、監查對應、失蹤風險、與育成就勞的銜接。

2025-05-30

企業・經營者的諮詢

在日本僱用員工、經營公司、持有不動產的台灣・華語圈朋友,
有勞動法或其他法律上的疑問,歡迎用中文或日文聯繫。

bengoshun@gmail.com

也可以用 Threads(@bengoshun)的私訊(DM) 聯繫。

※ 本網站為山崎駿個人的資訊發信網站。來信內容會保密處理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日本的法律和判例可能隨時更新,內容以發布日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