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的在留期間更新被不許可了——30天決勝負的對應順序
2025-07-22
5秒結論
更新不許可時:在留期限內會給「出國準備」的特定活動(通常30日或31日),期間內可以①向入管聽取不許可理由(本人同行)②補強資料後再申請(30日期間內原則可受理)③諮詢弁護士・申請取次行政書士。不許可的在留資格關係處分不適用行政不服審查法的審查請求。公司側:不要立即解僱,確認理由——公司文件不備所致的不許可相當多。
「更新被拒了」——員工臉色發白地來報告。這時還沒有輸,但時間只有30天左右,順序很重要。
不許可後發生什麼
- 在留期限內申請・期限後收到不許可時,入管通常會給「特定活動(出國準備)」30日或31日的在留資格(惡質案件除外)——這期間內合法在留,但原則不能工作。
- 31日型的場合,期間內的再申請原則上會被受理;30日型是「請出國」的訊號,再申請受理的可能性低——拿到的是哪種,先確認。
對應順序
- 聽取不許可理由:本人(可同行)到入管窗口口頭聽取理由。理由不會給書面——當場筆記、能錄就錄。公司人事同行是實務上有效的。
- 分析敗因:常見的是①職務內容與資格不該當②本人的稅・社保未納③公司文件不備(決算赤字的說明不足・法定調書合計表未添付)④申請內容與事實的矛盾。
- 再申請:敗因可以補正的(納稅完了・職務內容的再整理・公司補充說明書)→期間內再申請。這次要用理由書正面回應不許可理由。
- 專家投入:第二次失敗就真的要出國了——再申請從一開始就讓申請取次行政書士・弁護士介入。
注意:在留資格關係的處分不適用行政不服審查法的審查請求(適用除外)。理論上有取消訴訟等,但時間・成本上實務的解是再申請。
公司側的整理
- 不要反射性解僱:不許可≠立即喪失在留資格(出國準備期間存在)。先查敗因——公司側文件不備造成的不許可,責任在公司。
- 僱用契約的建付:就業規則・契約書放入「喪失就勞可能的在留資格時,勞動契約當然終了(自然退職)」條款,避免每次爭解僱。
- 出國準備期間的處理:不能工作→欠勤・休職處理(無給可)。擅自讓他繼續上班=不法就勞助長罪。
- 再申請中跨越期限的「特例期間」不適用於不許可後的再申請——期限管理比平時更嚴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2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