招聘的台灣人才,COE被不交付——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流程與敗因分析
2026-08-22
5秒結論
從海外招聘人才的第一關是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(COE・入管法7條の2)。標準流程・審查期間(1〜3個月)・不交付的主要原因(業務與資格不符・公司規模與必要性・本人學歷職歷的立證不足・過去的在留不良)與再申請的改善方法。不交付沒有不服申立制度——再申請是唯一的路。
內定發了、機票查了,結果入管說COE不交付——海外招聘最常見的挫折。原因多半可以事前預防。
COE是什麼
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(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:實務通稱COE):入國前由日本側(通常是受入公司)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,證明該外國人符合在留資格該當性(入管法7條の2)。有COE→在台灣的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辦查證→入國,是標準路線。審查期間標準1〜3個月(混雜期更長)——入社日要倒算排程。
不交付的典型原因
- 業務內容與在留資格不符:技人國申請但業務說明書寫滿單純作業(店頭販售・搬運・生產線作業)——最大宗敗因。業務說明要具體寫「使用專門知識的部分」佔比。
- 學歷・職歷與業務的關聯不足:本人專攻與職務無關聯。台灣的學歷:畢業證書+成績單(課程內容)提出,關聯性用文件說明。實務經驗路線(國際業務3年等)的在職證明書蒐集不足也常見。
- 公司側的問題:設立剛完成・決算赤字・規模上「僱用這個職位的必要性」說明不足——事業計畫書・組織圖・既存員工構成來補強。
- 本人的在留歷:過去留學時的超時打工・出席率不良・前次在留的届出懈怠——本人未必會主動說,招聘前先確認。
- 申請書類間的矛盾:雇用契約書的工資與申請書不同等初級失誤。
不交付之後
- 不交付處分沒有審查請求等不服申立制度(行政處分性有爭議)——現實的對應是向入管聽取不交付理由(窗口可詢問)→補正弱點→再申請。同じ書類での再提出は同じ結果になるだけ。
- 理由不明時行政書士・弁護士の分析を挟む價值大——「理由の読み方」自体が專門知。
給台灣經營者的提示
自己的公司招聘台灣家人・朋友時:親族招聘本身不禁止,但業務必要性・待遇的妥當性(與日本人同等以上・入管法7條1項2號基準省令)審查更嚴。「先發COE再想工作內容」順序顛倒,不交付歷會留下,影響下次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8-2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