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的就勞簽證要更新了——公司該支援到什麼程度
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(入管法21條)可從期間滿了3個月前提出;滿了日過後有最長2個月的特例期間(申請中可合法留下)。公司的角色:提供證明文件(登記事項證明書・決算文書・源泉徵收票法定調書合計表等,依公司的分類〔卡片等級〕簡化)、確保職務內容與資格一致、注意納稅・社保未納是不許可事由。轉職進來的員工建議先取就勞資格證明書(19條の2)。
就勞簽證(在留資格)有期限:1年・3年・5年等。更新沒過,員工就不能繼續工作——公司不能把更新全部丟給本人。
更新的基本(入管法21條)
- 申請期間:在留期間滿了3個月前開始可以申請。建議滿了2個月前提出。
- 特例期間:期間滿了前有申請的話,到處分出來為止(最長滿了日起2個月)可以合法在留・繼續工作。
- 線上申請(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電子申請系統)公司所屬職員也可以利用。
公司要準備的文件
申請人(員工)的文件之外,所屬機關(公司)的文件依公司分類而不同:上市公司等(分類1)幾乎免附;一般中小企業(分類3・4)要附前年分源泉徵收票等法定調書合計表(有受付印或電子受付通知)、登記事項證明書、決算文書等。每年1月的法定調書合計表提出後把收執聯(「控え」)保存好,是外國人僱用公司的基本動作。
不許可的典型原因
- 職務內容與資格不一致:技人國的人實際在做現場單純勞動——更新時被發現,不只不許可,公司還有不法就勞助長罪的風險。
- 住民稅・年金・健康保險的未納:本人的素行・納稅狀況是審查對象。公司可以提醒員工保留納稅證明。
- 公司的經營狀態惡化:連續赤字・社保滯納也會被看。
- 轉職後職務變了卻沒確認資格該當性。
轉職者先拿「就勞資格證明書」
中途採用其他公司的外國人時,建議申請就勞資格證明書(入管法19條の2):入管審查「在貴公司的這個職務可以就勞」並發證明。有這張,下次更新幾乎不會出事;沒有的話,更新時才發現職務不該當、已經僱用1年的狀態下被不許可——對雙方都是災難。
公司支援的範圍
法律上申請義務在本人,但實務上文件準備・費用(申請取次的行政書士費用)・時間(平日去入管)的支援是外國人材定著的投資。至少做到:①期限管理(在留期間一覽表+滿了3個月前提醒)②公司側文件的迅速提供③職務內容變更時先確認資格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1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