換工作了,入管的「14天內届出」做了嗎——所屬機關等變更届出
2025-08-16
5秒結論
技人國・經營管理等的在留資格者,離職・轉職・公司名稱變更等要在14日內向入管届出(入管法19條の16)——忘記是20萬日圓以下罰金,更實際的影響是下次更新・永住申請的負面評價。届出方法(線上可)・忘記時的補救・雇主側的届出義務也整理。
轉職本身自由,但很多人不知道:離職後14天內要通知入管——忘了這個,永住申請時被扣分。
所屬機關相關届出(入管法19條の16)
- 對象:技術・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、經營・管理、技能、特定技能、留學、家族滞在以外の就労資格等(身分系資格〔永住者・日本人配偶者等〕不需要)。
- 事由:所屬機關(公司・學校)的①名稱變更②所在地變更③消滅(倒產)④離脫(離職)⑤移籍(轉職)。
- 期限:事由發生日起14日以內。
- 方法:入管窗口・郵送・線上(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電子届出系統)——線上最輕鬆,離職與入職各出一件。
忘記的後果
- 罰則:20萬日圓以下罰金(入管法71條の2)——實際立件少,但:
- 實務上的真正代價:在留期間更新・變更・永住許可申請時,届出履歷被照會——懈怠是「遵法精神」的負面評價。永住審查中届出義務的履行狀況是明示的考慮要素。
- 補救:發現忘記就立刻補届出(遲了也收)。申請時被問到,誠實說明比隱瞞好。
轉職時的其他確認事項
- 新工作與在留資格的整合性:技人國者轉去做不符資格的業務=資格外活動的問題——不安時申請就労資格證明書(入管法19條の2:新雇主業務適合性的事前確認。更新時安心感完全不同)。
- 轉職後第一次的在留期間更新:實質上是「新公司版的新規審查」——新雇主的安定性・業務內容說明書要準備。
- 空白期間:離職後3個月以上無活動是在留資格取消事由(入管法22條の4第1項6號)——求職活動的證據(應募紀錄)保留。
雇主側
外國人雇用狀況届出(ハローワーク・僱入與離職時)是公司義務。本人的19條の16届出常被誤以為「公司會幫忙辦」——這是本人的義務,入社說明時提醒一句,是外國人員工定著的小親切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1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