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員工想做副業——資格外活動許可的分界線
2025-10-15
5秒結論
外國人副業的在留資格整理:在留資格是活動資格=本業資格範圍內的副業(工程師週末接同類開發案)原則不需另外許可、範圍外的收入活動需要資格外活動許可(入管法19條1項・2項)、留學生・家族滯在的包括許可(週28小時以內——與個別許可的區別)、無許可的資格外活動的制裁(在留資格取消・更新不許可・刑事罰)、公司端的注意(僱副業外國人時確認在留卡背面的資格外活動許可欄・不法就勞助長罪=入管法73條之2即使不知情也可能成立)、就業規則的副業規定與在留管理的交錯。
「公司解禁副業了,外國人員工也可以做嗎」——日本人只看就業規則,外國人多一層入管法的檢查。做錯了,本人簽證不保,接收副業的公司還可能構成不法就勞助長罪。
原則:在留資格=活動的資格
- 就勞系在留資格許可的是該類型的活動——持「技術・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」的工程師,週末接同屬技人國範圍的開發案,原則上在本來資格的範圍內,不需另外許可。
- 反之,範圍外的收入活動——工程師晚上在餐飲店打工——需要資格外活動許可(入管法19條1項・2項)。沒拿許可就做=資格外活動。
包括許可與個別許可
- 留學・家族滯在:實務上給予包括許可(原則週28小時以內、留學生在學則的長期休業期間每日8小時以內)——在留卡背面有記載,僱用前必看。風俗營業關聯業務即使有許可也不可。
- 就勞資格者的副業:不是包括許可,而是逐案的個別許可——審查副業的內容・時間・對本業活動的影響。「本業資格範圍內」與「需要個別許可」的分界微妙時,事前向入管確認或利用就勞資格證明書。
違反的後果——兩邊都痛
- 本人:資格外活動是在留資格取消・更新不許可事由,被認定專門從事資格外活動時有刑事罰・退去強制事由該當的可能(入管法24條)。
- 接收副業的公司:不法就勞助長罪(入管法73條之2——3年以下拘禁刑・300萬日圓以下罰金)。「不知道他沒有許可」不能免責——因過失不知時仍受處罰的構造,所以在留卡(含背面的資格外活動許可欄)確認是僱用方的自衛底線。
公司端的整理
- ①本業公司:就業規則的副業屆出制中,對外國人加一項「副業內容與在留資格的關係確認」②副業接收端:在留卡正反面確認+影本保存③週28小時的管理:留學生打工的勞動時間把握是僱用方的責任——超時被發現,學生與店家一起炎上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0-1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