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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不知道他是非法滞在」不是藉口——不法就労助長罪與僱用前的確認義務

2026-04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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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僱用不法滞在者・讓外國人做資格外工作的雇主,構成不法就労助長罪(入管法73條の2・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)——過失(沒確認在留卡)也不免責(同條2項)。2025年6月改正法成立後罰則引上(5年・500萬)的動向。確認在留卡的正確方法・偽造卡對策。

「他說有簽證我就信了」——僱用方被立件的不法就労助長罪,沒確認就是過失,過失也有罪。

不法就労助長罪

入管法73條の2:①讓不法滞在者・無資格者從事業務②讓外國人從事資格外活動(超過許可範圍)③居中斡旋者——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(併科可)。法人也罰(兩罰規定)。

正確的確認方法

  1. 在留卡原本確認(影本・照片不可靠):在留資格・期限・就労制限的有無欄。
  2. 資格外活動許可:留學・家族滞在是「原則不可就労」——背面的許可印(週28小時以內等)必看。
  3. 偽造卡對策: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「在留カード等読取アプリ」讀取IC晶片核對——目視難辨的精巧偽造卡在流通,讀取應用程式是現在的實務標準。失效番號照會系統也並用。
  4. 技人國等的場合:工作內容與資格的整合性(單純勞動不可)也要確認——「有卡」不等於「這份工作合法」。
  5. 僱用後:外國人雇用狀況届出(ハローワーク)是義務(勞働施策總合推進法28條・未届30萬日圓以下罰金)。期限管理(更新漏辦→逾期滯留的瞬間就是不法就労)也是僱用方的工作。

發現問題時

僱用中的外國人其實超時打工・資格與業務不符時:立即停止該狀態→向專家相談是正化的可否——隱蔽繼續僱用是把過失犯升級為故意犯。本人也面臨退去強制・上陸拒否期間,雙方都該及早處理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4-0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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