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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台灣過年,在留資格會消失嗎——みなし再入國許可的落とし穴

2026-05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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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1年以內(特別永住者2年)再入國的出國,原則不需再入國許可(みなし再入國許可・入管法26條の2)——但出國時沒勾ED卡的該當欄・超過1年未歸・在留期限先到,在留資格消滅且海外不能延長。長期出國(照護家人等)時的正規再入國許可(最長5年)的使い分け。

「回台灣3週過年」——沒問題。「回台灣照顧生病的母親,可能要一年半」——這個會出事。界線在哪?

みなし再入國許可

持有效護照・在留卡的中長期在留者,出國後1年以內(特別永住者2年)再入國並繼續原活動時,原則上視為受有再入國許可(入管法26條の2)——不用事前申請・免手續費。但注意:

超過1年的預定時:正規的再入國許可

永住者・經營者的追加注意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5-1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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