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台灣總公司調人來日本子公司——「企業内転勤」在留資格的要件與陷阱
台灣總公司想派幹部・技術者來日本子公司或分店,用的是在留資格「企業内転勤」。解說要件:調動前在海外事業所從事「技術・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」範圍的業務連續1年以上(基準省令)、不要求學歷(與技人國的差異)、報酬與日本人同等以上、「轉勤」包含母子公司・關聯公司間的出向。資本關係斷絕的「轉籍」不能用企業内転勤、只能走技人國。在留期間5年・3年・1年・3個月,可攜家屬(家族滞在)。
台灣總公司要派人常駐日本子公司——很多經營者第一個想到「技術・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」,但其實有一條更合身的路:在留資格「企業内転勤」。學歷不是要件,審查看的是「調動前1年的工作內容」。
1 「企業内転勤」是什麼
入管法別表第一之二的在留資格,對象是:日本國內有本店・支店・事業所的公司,其海外事業所的職員被調動到日本事業所,期間限定,從事「技術・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」範圍的業務(企劃・營業・翻譯・技術開發等)。單純工廠作業・店面接客等現場勞動不行——這點與技人國相同。
2 要件:學歷不要,「1年」才是關鍵
- 調動直前連續1年以上,在海外的本店・支店・關聯事業所從事技人國範圍的業務(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號の基準省令)。剛進台灣總公司3個月的新人,不能馬上派來。
- 學歷不問。技人國原則要求大學畢業或10年實務經驗,企業内転勤沒有這個要件——高中畢業但在總公司做了多年實務的老手,走這條路反而通。
- 報酬與日本人同等以上。用「台灣薪資水準」壓低日本駐在的報酬,是不許可的典型原因。
3 「轉勤」的範圍:母子公司・關聯公司也算
同一法人內的調動不用說,親公司・子公司・孫公司・關聯公司之間的出向也包含在「轉勤」內(資本・出資關係為基準)。但要注意:資本關係斷絕的「轉籍」(移籍到無資本關係的別家公司)不是「轉勤」,不能用這個資格——那是技人國的世界,學歷・實務經驗要件會回來。
4 在留期間與家屬
在留期間為5年・3年・1年・3個月。制度建前是「期間限定的調動」,但更新沒有次數限制,實務上長期駐在也可能。配偶・子女可以「家族滞在」帶來日本。要轉永住的話,企業内転勤的在留年數也算入居住要件。
5 給經營者的清單
- 申請時的立證核心:①日台兩公司的資本關係圖②調動前1年的在職・職務內容證明③日本側的職務內容・報酬。職務內容前後要有連續性。
- 調來的人要「兼」現場作業的,先停下來——活動範圍外的勞動是資格外活動,公司可能構成不法就労助長罪。
- 打算讓本人「轉籍」為日本子公司正式員工的,記得同時檢討變更為技人國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8-2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