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槽後簽證還有效嗎——轉職與就勞資格證明書
2026-05-20
5秒結論
外國人轉職時的在留資格實務:在留資格是「活動」資格=轉職後的新職務是否仍在資格範圍內是本質問題(技人國的職務關聯性)、所屬機關等的屆出(入管法19條之16——離職・入職後14日以內向入管屆出)、就勞資格證明書(入管法19條之2——任意但有實益:事前確認新職務的適合性・下次更新的安心材料)、取得的時機與資料、不確認就僱用的風險(更新不許可・最壞資格該當性喪失)、接收端公司的確認義務(在留卡・資格外活動許可)與不法就勞助長罪(入管法73條之2)。
「他有技人國簽證,直接來上班沒問題吧」——簽證跟著活動走,不跟著人走。轉職後的職務如果偏出資格範圍,下次更新才爆雷。中途採用外國人時,公司端的確認順序如下。
本質:在留資格是「活動」的資格
- 「技術・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」等就勞資格許可的是該當類型的活動——轉職本身不需要許可,但新職務必須仍在資格範圍內(工程師轉行當店鋪銷售=範圍外的典型)。
- 在留期間照舊有效——「卡還沒到期」不等於「工作內容合法」。
法定義務:14日以內的屆出
- 本人:離職・入職後14日以內向入管作所屬機關等的屆出(入管法19條之16)——懈怠是之後更新・永住申請的減分項(屆出義務違反有過料,且永住審查看素行)。
- 公司:外國人雇用狀況屆出(勞施法——僱入・離職時向ハローワーク)是另一條線,兩邊都要。
就勞資格證明書:任意但強烈推薦
- 就勞資格證明書(入管法19條之2):入管審查「這個人在這家公司做這個職務可以」的證明——任意申請,但實益大:①轉職後的職務適合性事前確認(不合格在這個階段就知道,而不是更新時)②下次期間更新的審查順暢化③公司端的安心材料。
- 時機:入職前後儘早。資料:新僱用契約書・職務說明・公司資料等(與COE申請同水準的職務立證)。審查1〜3個月。
公司端的清單
- ①在留卡原件確認(資格・期間・就勞制限的有無)②新職務與資格的適合性檢討(疑義案件→就勞資格證明書)③19條之16屆出的本人提醒④外國人雇用狀況屆出——範圍外就勞被放置,公司端是不法就勞助長罪(入管法73條之2・「不知道」不免責的過失處罰)的射程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5-2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