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家人匯錢給我要繳稅嗎——海外送金與日本贈與稅的界線
2025-08-20
5秒結論
住在日本的受贈人收台灣家人的贈與,即使財產在海外・贈與人在台灣,原則上也是日本贈與稅的課稅對象(相続税法1條の4)。安全區:①年110萬圓基礎控除以內②扶養義務者間「通常必要」的生活費・教育費(需要時逐次給付・相続税法21條の3第1項2號)——一次匯4年學費存著就出界。100萬圓超的海外匯款銀行會向稅務署提出國外送金等調書。買房頭期款的父母資助:住宅取得等資金贈與的非課稅特例並用。
在日本工作・留學,台北的爸媽匯了300萬圓過來——「台灣匯來的也要繳日本的稅?」答案的框架其實清楚:看用途與金額,不看國境。
原則:受贈人在日本=日本贈與稅的世界
- 受贈人是日本居住者的話,收國外財產的贈與原則上也課日本贈與稅(相続税法1條の4・2條の2)。「錢在台灣給・財產在台灣」不是出口。(在留資格・居住年數依個案影響課稅範圍,長住的就勞系外國人原則全世界課稅方向。)
- 台灣端另有台灣的贈與稅制度——兩邊的申報義務要分開確認(台灣是贈與人課稅、日本是受贈人課稅,結構相反)。
兩個安全區
- ①年110萬圓的基礎控除:每年1月1日〜12月31日收到的贈與合計110萬圓以內→無申告・無稅。超過→翌年2月1日〜3月15日贈與稅申告。
- ②扶養義務者間的生活費・教育費:父母→子女的學費・生活費中「通常必要」的部分非課稅(相続税法21條の3第1項2號)。條件是必要時逐次給付——一次匯4年份學費存在帳戶裡・拿生活費去投資買車,超出部分就是課稅贈與。
稅務署怎麼知道
- 100萬圓超的國外送金:銀行向稅務署提出國外送金等調書——跨境匯款從第一筆就在視野內。
- 買不動產時的「資金出所」照會(「お尋ね」)是定番:頭期款來源說不清,就朝贈與認定走。
- 留證據:匯款目的寫清楚(學費・生活費)、學費直接繳給學校最乾淨、贈與契約書+雙方署名對大額贈與是基本。
常見場面的整理
- 留學生的學費・生活費:逐次給付→非課稅。打工存下來的部分不影響。
- 買房頭期款的父母資助:生活費非課稅不適用(住宅是財產形成)→110萬超的部分課稅。住宅取得等資金贈與的非課稅特例(直系尊屬・「省エネ」住宅1,000萬圓等・要件嚴格+要申告)可以並用檢討。
- 配偶者間的匯款:生活費範圍非課稅;「幫我存著」式的大額移轉是課稅贈與的典型。
- 繼承開始前7年內的贈與加算(2024年以後的贈與起分階段延長)等,與相續稅的連動也要留意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2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