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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台之間沒有租稅條約?——「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」與雙重課稅的避免

2025-12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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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日本與台灣無邦交,因此沒有政府間租稅條約,取而代之的是2015年11月26日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(現・日本台灣交流協會)與亞東關係協會(現・台灣日本關係協會)簽署的民間租稅取決め+日本國內法(外國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)的特殊構造,2017年1月1日起適用。主要內容:配當・利子・使用料的源泉稅率上限10%、短期滯在者免稅(183日規則)、事業所得的PE原則、雙方居住者的振分規則。適用不是自動的——需要提出屆出書。

「台灣的公司付我股利,日本和台灣都要課稅嗎?」「被台灣總公司外派到日本90天,薪水在哪裡繳稅?」——日台之間的雙重課稅問題,有一個獨特的解決框架。

為什麼是「民間取決め」

主要內容

實務注意

  1. 適用不是自動的:要享受源泉稅率上限・免稅,須經由支付者向稅務署提出屆出書(相當於租稅條約屆出書的「外國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」用書式)。沒提出就被源泉徵收國內法稅率,之後只能辦退還請求。
  2. 雙重課稅仍發生時:日本居住者可用外國稅額控除(所得稅法95條)抵扣在台灣繳的稅。
  3. 台灣方面也有對應的國內法化(台灣的適用要件・用語與日方不完全對稱),兩邊的申報都要由熟悉日台雙方的稅理士・會計師確認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1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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