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在台灣,繼承了日本的財產——日本相續稅的課稅範圍與10個月期限
2025-06-05
5秒結論
誰被課什麼範圍,由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住所・在留資格・過去10年決定(相續稅法1條の3・2條)。台灣居住的繼承人原則只對「日本國內財產」課稅。基礎控除3,000萬+600萬×法定繼承人。申告期限10個月、台灣側也有遺產稅。
在日本工作的父親過世,留下東京的公寓與日本的存款——住在台灣的家人要被日本課相續稅嗎?要,但課稅範圍有限定。
課稅範圍:看「人」的屬性
- 日本相續稅的課稅範圍,由被繼承人(過世者)與繼承人各自的住所・在留資格・過去10年的居住歷決定(相續稅法1條の3・2條)。
- 典型型①:被繼承人住日本(就勞系在留資格・住未滿10年的「外國人被繼承人」)+繼承人住台灣→台灣的繼承人原則上只對日本國內財產課稅。
- 典型型②:被繼承人・繼承人都長住日本→全世界財產課稅(台灣的不動產・存款也進來)。
- 「國內財產」的判定:不動產看所在地、存款看分行所在地、股票看發行法人等(相續稅法10條)。
算法的基本
- 基礎控除:3,000萬日圓+600萬日圓×法定繼承人數(相續稅法15條)。遺產在這以下→不課稅・原則不用申告。
- 稅率10〜55%的累進(相續稅法16條)。配偶者稅額輕減(1億6,000萬日圓或法定相續分為止無稅——相續稅法19條の2)等控除很大,但多數控除以申告為要件。
- 非居住繼承人的注意:未成年者控除・障害者控除有限制,小規模宅地等特例(自宅土地最大8成減)住台灣的繼承人常常用不了——影響額巨大,要事前檢討。
期限與程序
- 10個月:知道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內申告・納付(相續稅法27條)。超過→無申告加算稅・延滯稅,配偶者輕減等也受影響。
- 人在台灣的繼承人:指定納稅管理人在日本辦理。日本的遺產分割協議書・台灣的戶籍文件(繼承人確定用)要翻譯・認證,比日本人之間的相續多花時間,10個月意外地緊。
- 日本的不動產要辦相續登記(2024年4月起義務化,知道取得起3年內——不動產登記法76條の2)。
最後注意:台灣側也有遺產稅(台灣居住者等對全世界遺產課10〜20%)。台日雙邊可能都課,台灣側有外國稅額扣抵的檢討餘地——跨境相續務必同時找兩邊的專家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0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