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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了日本的不動產卻放著不管——相續登記已經義務化了

2026-02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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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2024年4月起相續登記義務化:知道繼承取得後3年以內要申請,無正當理由不辦有10萬日圓以下過料。過去的繼承也適用。人在海外的繼承人該怎麼辦。

父母在日本留下的房子,繼承後一直沒過戶——在台灣的繼承人很常見的狀態。但日本法已經改了:放著不管,現在是會被罰的。

相續登記的義務化(2024年4月1日施行)

因繼承(含遺贈)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人,自知道繼承開始且取得所有權之日起3年以內,必須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(不動產登記法76條の2)。無正當理由怠於申請的話,10萬日圓以下的過料(同法164條1項)。

重點:過去的繼承也適用。施行日(2024年4月1日)前發生的繼承,從施行日起算3年——即2027年3月31日前要辦。幾十年前過世的祖父名義的土地,也在對象內。

來不及的話:相續人申告登記

遺產分割談不攏、戶籍文件收集費時——這種情況,可以先做相續人申告登記(不動產登記法76條の3):向登記官申告「我是登記名義人的繼承人」,就暫時履行了義務。之後遺產分割成立時,自成立日起3年以內再辦正式的移轉登記。

人在台灣的繼承人

放著不管的真正成本

過料之外:繼承人再死亡會發生「數次相續」,關係人呈倍數增加,將來想賣・想拆都動不了。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義務照樣發生。能辦就早辦,是唯一的正解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2-1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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