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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這個傷用健保處理吧」是犯罪的入口——「勞災隱蔽」的構造與公司的刑事風險

2026-06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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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停工4日以上的勞災必須不得遲延地、未滿4日也要按季度向勞基署提出勞動者死傷病報告(安衛法100條・安衛則97條)。不提出・虛偽報告=「勞災隱蔽」,50萬日圓以下罰金(120條5號)且送檢事例多數。用健保處理的問題點與公司的刑事・民事風險。

員工在工作中受傷,現場主管說「用你自己的健康保險看醫生,醫藥費公司出」——這句話是犯罪(勞災隱蔽)的典型開場白。為什麼不能這樣做、會發生什麼、公司該怎麼做才對。

什麼是勞災隱蔽

依勞動者死傷病報告制度(安衛則97條),停工4日以上的勞災必須不得遲延地、停工未滿4日的也要按季度,向所轄勞基署長提出報告(安衛法100條)。故意不提出或做虛偽記載(寫成「在家跌倒」等)就是勞災隱蔽,處50萬日圓以下罰金(安衛法120條5號)。厚勞省對惡質案件書類送檢並公表。2025年1月起,死傷病報告原則上義務化電子申請。

公司為什麼想隱蔽——全是短期利益

全部都是短期的利益考量——與被書類送檢・公表・之後的民事紛爭相比,完全不成比例。

用健保處理會發生什麼——員工的損失=公司的紛爭火種

員工側擋不住——隱蔽注定失敗的理由

  1. 公司拒絕證明也擋不住勞災申請:員工把樣式第5號(療養)・第8號(休業)附記「事業主拒絕證明」直接提交勞基署即可,勞基署會向公司照會——照會一來,隱蔽就已經敗露。
  2. 勞基署的情報提供・申告(作為安衛法違反)隨時可能發生,強要隱蔽的言行(錄音・訊息)會成為證據。
  3. 對申告者的解僱等報復另外違反勞基法104條2項(禁止以申告為由的不利對待),勞災療養停工中還有解僱限制(勞基法19條)——報復只會追加違法。

公司該做的事

發生勞災時:①從一開始就走勞災程序(勞災指定醫療機關的話員工窗口不用付錢)②停工4日以上的死傷病報告不得遲延地提出(2025年1月起原則電子申請)③對外國人員工(技能實習生・特定技能)更要注意——因語言障礙被「用健保就好」糊弄的構造性問題已被行政盯上,勞災保險不問在留資格一律適用,惡質案件會被書類送檢・公表。メリット制的保險料增加,遠比刑事立件便宜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1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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