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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時間的「客觀把握」是公司的法律義務(安衛法66條の8の3)——紀錄體制這樣整備

2025-08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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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2019年起,公司必須以打卡・電腦紀錄等客觀方法把握全部勞工(含管理監督者)的勞動時間(勞動安全衛生法66條の8の3)。「自我申告制」只在不得已時允許且有嚴格條件(基發0120第3號)。紀錄保存最少3年。沒有客觀紀錄的公司,殘業代訴訟中反而容易被用勞工側的手帳・郵件推計認定。公司該整備的體制。

「我們公司沒有打卡機,時間讓員工自己報」——這在現在的法律下原則上不被允許。2019年4月起,勞動時間的客觀把握是公司的法律義務,而且沒做好的代價會在殘業代訴訟中顯現。

安衛法66條の8の3(2019年4月施行)

公司為了實施長時間勞動者的醫師面接指導,必須以厚生勞動省令所定方法把握勞工的勞動時間狀況。省令(安衛則52條の7の3)規定:原則用打卡・電腦使用時間紀錄等客觀方法,紀錄保存3年。

容易誤解的重點:這個義務的對象包括管理監督者・裁量勞動制適用者——「他是管理職所以不記錄」是違法的。(高度プロフェッショナル制度適用者除外,另有健康管理時間的把握義務。)

自我申告制想用也有嚴格條件

依「勞動時間適正把握基準」(平成29年1月20日基發0120第3號),不得已採用自我申告制時,公司必須:①對勞工充分說明、②申告時間與實際(入退館紀錄・PC紀錄等)有乖離時實施實態調查並補正、③不得設定申告上限或造成讓勞工不敢如實申告的氛圍。「名義上自我申告・實際上放任」在勞基署調查中是常見指摘事項。

沒有紀錄,吃虧的是公司

員工・離職者請求開示紀錄時

離職者以內容證明請求開示打卡・PC紀錄,通常是殘業代請求的前哨。拒絕開示不是好策略:訴訟中對方可聲請文書提出命令(民事訴訟法219條以下),正當理由なく不提出時法院可認定對方主張為真實(224條)。收到開示請求的階段就該讓律師介入,一邊開示一邊檢證己方的時間認定・固定殘業代的有效性,預測請求額。

整備清單

  1. 打卡・電腦使用紀錄・入退室紀錄等客觀方法的導入(全事業場・含管理職)。
  2. 申告時間與客觀紀錄的乖離確認流程(毎月)。
  3. 紀錄的3年保存體制(勞基法109條的賃金關係書類是5年〔當分の間3年〕,一併整理)。
  4. 月80小時超者的面接指導運用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1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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