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職員工寄來「內容證明」請求加班費——放著不管是最糟的選擇
2025-06-17
5秒結論
內容證明(類似台灣的存證信函)在法律上是「催告」,6個月內很可能進入法律程序。時效3年、離職後年14.6%的遲延損害金、最高同額的付加金——正確的初動決定結果。
某一天,公司收到一封「內容證明郵便」。寄件人是幾個月前離職的員工(或他的律師),內容是:請求過去3年份的未付加班費。
這種時候,日本的公司最不該做的事,就是放著不管。
「內容證明」是什麼
內容證明是日本郵局的一種服務:由郵局證明「誰、在哪一天、寄了什麼內容的信」。功能上類似台灣的存證信函。
重點是它的法律意義。請求付款的內容證明,在日本民法上是「催告」(民法150條):催告之後6個月內,消滅時效不會完成(時效完成猶予)。換句話說,對方寄內容證明,通常是為了先保住時效,接下來在6個月內提起勞動審判或訴訟。寄到這一步的人,多半已經諮詢過律師。
放著不管,金額會變成什麼樣
加班費請求不會因為無視而消失。相反地,數字會越滾越大:
- 時效是3年:2020年4月以後發生的工資債權,消滅時效是3年(勞動基準法115條、附則143條3項)。也就是說,對方可以一次請求過去3年份。
- 離職後的遲延損害金是年14.6%:員工離職後的未付工資,依「賃金支払確保法」6條,遲延損害金是年14.6%——遠高於一般的法定利率。
- 法院可以命令支付「付加金」:加班費未付的案件進入訴訟後,法院可以命令公司在未付額之外,再支付最高同額的「付加金」(勞動基準法114條)。最壞的情況,支付總額接近2倍。
不該做的三件事
- 不要無視:不回應,對方就直接走勞動審判或訴訟。到了法院才開始準備,已經慢了一大步。
- 不要打電話去罵人:「忘恩負義」「不想給你」——這類情緒性的發言很可能被錄音,變成對公司不利的證據。
- 不要銷毀或「修改」出勤記錄:這是致命的。打卡記錄、電腦登入記錄消失或被改動,法院很可能依員工方的主張認定勞動時間,公司還會完全失去信用。
另外,也不建議立刻全額照付。對方的計算不一定正確:期間、單價、固定残業代的處理,都有核對的空間。
正確的初動
- 確認請求的期間和內容:請求的是哪段期間、金額怎麼算出來的。
- 收集公司這邊的資料:出勤記錄、工資台帳、雇用契約書、就業規則。這些是檢證金額的基礎。
- 檢證法律上的爭點:固定残業代的約定有沒有效、該員工是不是真正的「管理監督者」、休息時間怎麼算——這些爭點的結論,會大幅改變金額。
- 儘早諮詢律師:如上所述,內容證明之後6個月內很可能進入法律程序。初動的品質,決定之後的交涉和訴訟。
- 知道付加金的迴避方法:依最高裁判所的判例,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支付未付額的話,法院不能命令付加金。也就是說,正確計算、該付的儘早付,本身就是防禦。
付加金的判例
付加金的支付義務不是未付時當然發生,而是法院命令才發生(最高裁判所昭和35年3月11日判決・細谷服裝事件)。而且依最高裁判所平成26年(2014年)3月6日判決,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支付完未付額的話,法院就不能命令付加金。
付加金的支付義務不是未付時當然發生,而是法院命令才發生(最高裁判所昭和35年3月11日判決・細谷服裝事件)。而且依最高裁判所平成26年(2014年)3月6日判決,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支付完未付額的話,法院就不能命令付加金。
收到內容證明不等於輸了。但「放著不管」和「情緒化對應」,會把可以處理的案件變成大案件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1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