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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員工寄來「內容證明」請求加班費——放著不管是最糟的選擇

2025-06-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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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內容證明(類似台灣的存證信函)在法律上是「催告」,6個月內很可能進入法律程序。時效3年、離職後年14.6%的遲延損害金、最高同額的付加金——正確的初動決定結果。

某一天,公司收到一封「內容證明郵便」。寄件人是幾個月前離職的員工(或他的律師),內容是:請求過去3年份的未付加班費。

這種時候,日本的公司最不該做的事,就是放著不管。

「內容證明」是什麼

內容證明是日本郵局的一種服務:由郵局證明「誰、在哪一天、寄了什麼內容的信」。功能上類似台灣的存證信函。

重點是它的法律意義。請求付款的內容證明,在日本民法上是「催告」(民法150條):催告之後6個月內,消滅時效不會完成(時效完成猶予)。換句話說,對方寄內容證明,通常是為了先保住時效,接下來在6個月內提起勞動審判或訴訟。寄到這一步的人,多半已經諮詢過律師。

放著不管,金額會變成什麼樣

加班費請求不會因為無視而消失。相反地,數字會越滾越大:

不該做的三件事

另外,也不建議立刻全額照付。對方的計算不一定正確:期間、單價、固定残業代的處理,都有核對的空間。

正確的初動

付加金的判例
付加金的支付義務不是未付時當然發生,而是法院命令才發生(最高裁判所昭和35年3月11日判決・細谷服裝事件)。而且依最高裁判所平成26年(2014年)3月6日判決,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支付完未付額的話,法院就不能命令付加金。

收到內容證明不等於輸了。但「放著不管」和「情緒化對應」,會把可以處理的案件變成大案件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1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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