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社誓約書該寫什麼——有效的條款・無效的條款・身元保證書的極度額
2025-12-21
5秒結論
入社誓約書的標準內容:服務規律遵守・祕密保持・個人資訊保護・經歷真實性的表明保證・反社會勢力排除。無效或效力弱的條款:「絕不退職」「違約金○圓」(勞基法16條賠償預定禁止)、包括的競業避止等。身元保證書依2020年民法改正(465條の2)須定極度額否則無效、身元保證法的5年上限・通知義務解說。
入社誓約書是公司規則的「入口宣誓」。但寫錯了,不只該條款無效,還可能違反勞基法。
該寫的條款(有效且有用)
- 服務規律・就業規則的遵守宣誓。
- 祕密保持(入社時版。在職中・退職時另行取得——三階段架構)。
- 個人資訊・客戶資訊的適正取扱。
- 經歷・資格的真實性表明保證:「履歷書・職務經歷書記載均屬真實,有虛偽時願受懲戒」——經歷詐稱發覺時處分的重要根據。
- 反社會勢力的排除:本人非暴力團員等的表明・確約。
- 兼業的事前申報(許可制的範圍要合理)。
不能寫・寫了也無效的條款
- 「○年內絕不退職」「中途退職時支付違約金○萬圓」——勞基法16條禁止違約金・損害賠償額的預定。條款無效+公司違法(罰則: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)。
- 「退職後○年內不得從事同業」的包括競業避止——誓約書一句話不夠,須有期間・地域・職種的限定與代償,否則公序良俗違反無效的風險高。
- 「一切損害均由本人賠償」——勞工的賠償責任本來就被判例大幅限制,這種條款沒有字面效力。
身元保證書的現在
- 2020年4月民法改正後,個人根保證契約未定極度額者無效(民法465條の2)。身元保證書必須寫「極度額○○萬圓」。
- 身元保證法:期間未定為3年・約定上限5年(更新可)、本人有業務不適任等情事時公司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、保證人的解除權。
- 實益有限(金額・執行可能性),近年不取身元保證、以誓約書+緊急連絡人代替的公司增加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2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