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字

錄用前的身家調查・前職照會可以做到哪裡——經歷詐稱的防線怎麼築

2025-11-05

この記事を日本語で読む →

5秒結論

背景調查需在職安法5條の5(收集限制)與個人情報保護法的範圍內:原則上取得本人同意、不可調查本籍・思想信條等。前職照會也以本人同意為前提。與其事後主張經歷詐稱解僱(炭研精工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3年9月19日判決・勞判615號16頁),不如在應徵階段要求提出證明文件。

「這個人的履歷是真的嗎」——想調查應徵者的經營者很多。但日本對錄用時的資訊收集限制比台灣嚴,亂查反而製造自己的違法。

法律框架

實務上可以做的

  1. 本人提出型:卒業證明書・前職的在職證明・退職證明書(勞基法22條)・資格證照的原本確認。這是最安全也最有效的方法。
  2. 同意書型照會:取得應徵者書面同意後,向前職照會在籍期間・職位等客觀事實。
  3. 外部調查公司:委託前仍須確認其手法合法(同意的有無)。

發現詐稱時——事前防線比事後解僱有效

經歷詐稱的懲戒解僱,判例要求是重大經歷的詐稱(影響錄用判斷・企業秩序者。炭研精工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3年9月19日判決・勞判615號16頁的原審基準為實務定著)。學歷・職歷・犯罪歷的重大詐稱可成為事由,但輕微經歷美化不行。而且解僱還是要過解僱權濫用(勞動契約法16條)的審查。所以: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1-0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← 回到文章一覽

企業・經營者的諮詢

在日本僱用員工、經營公司、持有不動產的台灣・華語圈朋友,
有勞動法或其他法律上的疑問,歡迎用中文或日文聯繫。

bengoshun@gmail.com

也可以用 Threads(@bengoshun)的私訊(DM) 聯繫。

※ 本網站為山崎駿個人的資訊發信網站。來信內容會保密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