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了內定可以取消嗎——內定取消的法律風險
2026-06-25
5秒結論
日本的採用內定=勞動契約已經成立(大日本印刷事件)。取消內定是解僱,只有內定時不知道・也無法知道的事由,且客觀合理・社會通念上相當,才被允許。
「發了內定之後業績惡化/發現這個人好像不行,想取消」——在日本,內定取消的門檻比想像中高得多。
內定=勞動契約已成立
大日本印刷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54年7月20日判決・民集33卷5號582頁)確立:採用內定通知使「附始期・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」成立。也就是說,契約在內定階段就已經成立了,取消內定在法律上是解僱(解約權的行使)。
同判決的基準:內定取消事由限於「內定當時不知道、也無法被期待知道的事實」,且以此取消須「客觀上合理、依社會通念可被是認」。
被承認・不被承認的例子
- 承認方向:畢業不了(以畢業為前提的新卒採用)、重大的經歷詐稱發覺、健康狀態惡化到無法勞動、提交文件的重大虛偽。
- 否定方向:「印象變差了」等主觀理由(大日本印刷事件本身就是這一型——以「陰沉的印象」取消被判無效)、內定時已經知道的事實、單純的業績惡化(會用整理解僱4要素類推的嚴格審查)。
經營者的實務
- 內定通知書・承諾書明記取消事由(畢業不能・經歷詐稱・健康上無法就勞・刑事處分等)。寫了也不是萬能,但不寫更不利。
- 業績惡化型的內定取消,要準備回避努力(延後入職+補償等代替案)的記錄。
- 違法的內定取消:學生端可請求以勞動契約上地位確認+慰謝料。和解金的相場感是數個月份的工資起跳,新卒案件還有企業名公表的制度風險(職業安定法施行規則17條の4)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2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