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履歷造假被發現了——「經歷詐稱」什麼時候可以懲戒解僱

2025-09-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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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學歷、職歷、犯罪紀錄的隱瞞——日本最高裁判所認定勞動者有「真實告知義務」。但不是所有謊言都能解僱:重要性是關鍵。僱用前的確認方法。

錄用後才發現:履歷上的學歷是假的、上一份工作的離職原因隱瞞了、甚至有沒申報的犯罪紀錄。公司可以懲戒解僱嗎。

最高裁判所:勞動者有真實告知義務

炭研精工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3年9月19日判決・勞動判例615號16頁)確認的框架:僱用契約是以信賴關係為基礎的繼續性契約,公司在錄用前就與勞動力評價有關的事項、在必要且合理的範圍內要求申告時,勞動者依誠信原則負有告知真實的義務。這個案件中,隱瞞最終學歷和刑事事件的員工被懲戒解僱,法院認定解僱有效。

但不是所有謊言都能解僱

裁判例的判斷重點是「重要性」:如果公司事前知道真相就不會錄用、或不會以同樣條件錄用——這種程度的重要事項的詐稱,才能支撐懲戒解僱。和工作能力無關的小事(例如與職務無關的私事),即使隱瞞也難以構成解僱理由。

公司的實務對策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9-2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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