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的懲戒處分有哪幾種——從譴責到懲戒解僱的正確用法
2025-07-05
5秒結論
譴責・減給・出勤停止・降格・諭旨解僱・懲戒解僱。前提是就業規則的根據規定和周知(最高裁判所判例)。減給有法定上限、程序要給辯明機會。
員工犯了錯要處分——但「處分」不是老闆一句話。日本的懲戒有固定的菜單和嚴格的前提。
大前提:就業規則的根據規定+周知
最高裁判所的判例確立:企業要懲戒勞動者,必須事先在就業規則裡規定懲戒的事由和手段,而且該就業規則要讓事業場的勞動者處於可得知的狀態(周知)才有拘束力(フジ興産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5年10月10日判決・勞動判例861號5頁)。沒有規定的事由、沒有規定的處分,都不能用。
懲戒的菜單(由輕到重)
- 譴責・戒告:以始末書等形式警告。最常用、也是累積紀錄的基本。
- 減給:有法定上限——1次的金額不得超過平均工資半日分、總額不得超過該支付期工資總額的10分之1(勞動基準法91條)。
- 出勤停止:停止勞務・期間中原則無薪。一般以1〜2週為限度設計。
- 降格:作為懲戒的降格需要就業規則根據(與人事權的降格要區別)。
- 諭旨解僱・諭旨退職:促其自行辭職,不從則懲戒解僱。
- 懲戒解僱:最重處分。通常不支付或減額退職金——但這也需要退職金規程的不支給規定。
有效性的審查:勞動契約法15條
懲戒處分欠缺客觀合理的理由、或社會通念上不相當時,構成權利濫用而無效(勞動契約法15條)。實務上的審查點:①事由該當性(證據)②處分的相當性(和過去同種案例的平衡)③程序(本人的辯明機會・懲戒委員會等規定程序的遵守)。
實務建議
一事不再理(同一行為不能處分兩次)、不溯及(處分時的規定才能用)也要注意。猶豫時從輕處分開始——輕處分累積後的重處分最穩固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0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