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遲到、無故曠職的員工——想解僱之前,先把「階梯」走完
2025-08-04
5秒結論
遲到曠職是最常見的問題行為,但累積紀錄不足就解僱,很可能敗訴。注意→書面警告→輕處分→重處分的階梯、紀錄的留法、日本實務的流程。
每週遲到好幾次、偶爾無故曠職、提醒了也不改——這種員工,可以解僱嗎。答案是:將來可以,但今天不行。
日本法的思路:處分要「相當」
懲戒處分和解僱,在日本都要求客觀上合理的理由和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(勞動契約法15條・16條)。遲到曠職確實是義務違反,但對「第一次」或「還沒警告過」的違反直接重罰,法院很可能認為過重而無效。
實務上的階梯
- 第1階:口頭注意+紀錄——注意本身要留下紀錄(日報、郵件)。
- 第2階:書面指導・警告——具體寫明事實(日期・次數)、要求改善的內容、再犯時可能懲戒。
- 第3階:輕度懲戒(譴責・戒告)——依就業規則,給本人辯明機會。
- 第4階:較重懲戒(減給・出勤停止)——減給有法定上限(勞動基準法91條)。
- 第5階:解僱的檢討——有了上述累積,解僱的有效性才站得住。
紀錄是一切
日本的解僱訴訟,法院看的是「公司給過改善機會嗎」「有證據嗎」。出勤紀錄、警告書、本人的回應——沒有紀錄的指導,在法庭上等於不存在。
注意:曠職的「理由」要先查
無故曠職的背後,有時是精神疾患或家庭問題。不問理由直接處分,之後被主張「公司明知有病卻處分」會很被動。先聽本人說明,必要時引導就醫,是程序上也是風險管理上的正解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0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