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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遲到、無故曠職的員工——想解僱之前,先把「階梯」走完

2025-08-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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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遲到曠職是最常見的問題行為,但累積紀錄不足就解僱,很可能敗訴。注意→書面警告→輕處分→重處分的階梯、紀錄的留法、日本實務的流程。

每週遲到好幾次、偶爾無故曠職、提醒了也不改——這種員工,可以解僱嗎。答案是:將來可以,但今天不行。

日本法的思路:處分要「相當」

懲戒處分和解僱,在日本都要求客觀上合理的理由和社會通念上的相當性(勞動契約法15條・16條)。遲到曠職確實是義務違反,但對「第一次」或「還沒警告過」的違反直接重罰,法院很可能認為過重而無效。

實務上的階梯

紀錄是一切

日本的解僱訴訟,法院看的是「公司給過改善機會嗎」「有證據嗎」。出勤紀錄、警告書、本人的回應——沒有紀錄的指導,在法庭上等於不存在。

注意:曠職的「理由」要先查

無故曠職的背後,有時是精神疾患或家庭問題。不問理由直接處分,之後被主張「公司明知有病卻處分」會很被動。先聽本人說明,必要時引導就醫,是程序上也是風險管理上的正解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0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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