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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試用期再延長3個月觀察」可以嗎——試用期間的延長與本採用拒否

2026-04-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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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試用期間的延長需要就業規則等的根據+合理理由,不能無限延長。試用期滿的「本採用拒否」也是解僱,要有客觀合理的理由。最高裁判所三菱樹脂事件的基準。

「3個月試用期快到了,但還看不出來行不行,再延3個月」——日本的試用期間(試用期),延長和「不予正式錄用」都不是公司想怎樣就怎樣。

試用期間的法律性質

三菱樹脂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48年12月12日判決・民集27卷11號1536頁)確立:試用期間是「附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」——契約已經成立,只是公司保留了解約權。因此試用期滿拒絕正式錄用(本採用拒否),法律上就是解僱,只是比通常解僱容許的範圍稍寬:限於「依保留解約權的趣旨・目的,客觀上合理且社會通念上相當」的情形。

延長的要件

本採用拒否被承認的例子・不被承認的例子

經營者的實務

試用期間不是「隨時可以叫人走」的期間。開始工作超過14日後解僱,也需要30日前預告或解僱預告手當(勞動基準法20條・21條)。評價要留書面記錄、指導要具體,否則本採用拒否會在事後被推翻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4-2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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