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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用契約書的必須條項——2024年4月起追加的明示事項,你的雛形更新了嗎

2025-12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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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勞基法15條・勞基則5條的絕對的明示事項(契約期間・更新基準・就業場所・業務・勞動時間・賃金・退職)須以書面(經勞工同意可用電子方式)明示。2024年4月起追加:就業場所・業務的「變更範圍」、有期契約的更新上限、無期轉換申込機會與轉換後勞動條件。契約書與勞動條件通知書的關係、違反的罰則與即時解除權解說。

還在用5年前下載的雇用契約書雛形?2024年4月起明示事項追加了,舊雛形已經不合規。

書面明示義務(勞基法15條・勞基則5條)

締結勞動契約時,以下事項必須明示,其中核心事項須書面交付(勞工同意時可用電子郵件等方式):

  1. 勞動契約的期間(有期時:更新的基準)
  2. 就業場所・應從事的業務
  3. 始業終業時刻・所定外勞動的有無・休憩・休日・休暇
  4. 賃金的決定・計算・支付方法、締切與支付時期
  5. 退職相關事項(含解僱事由)

2024年4月追加的明示事項

契約書與通知書的關係

法律要求的是「明示」,單方交付的勞動條件通知書即可滿足。但實務上推薦兼用型「勞動條件通知書兼雇用契約書」讓雙方簽名——契約內容的合意證據更強,日後「沒聽說」的紛爭減少。

違反的效果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2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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