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員工看得懂的語言說明勞動條件——外國人僱用時的明示義務與母語模板
2026-04-22
5秒結論
勞動條件明示是義務(勞基法15條・違反30萬日圓以下罰金),對外國人,厚勞省外國人指針要求「以該外國人能理解的方法」明示——厚勞省公開14國語言的模板(含中文)。2024年4月起明示事項追加(就業場所・業務的變更範圍等)。「沒看懂就簽了」的契約之後怎麼爭。
「契約書是全日文,他點頭了就沒問題」——之後紛爭時,這份「點頭」會被重新檢驗。
明示義務的基本
- 締結勞動契約時,工資・勞動時間等要書面(或本人希望時電子)明示(勞基法15條1項・施行規則5條)。違反是30萬日圓以下罰金(120條)。
- 2024年4月追加的明示事項:①就業場所・業務的變更範圍②有期契約的更新上限的有無與內容③無期轉換申込機會(更新時)等。
- 對外國人:厚勞省「外國人勞働者的僱用管理改善指針」要求以該外國人可以理解的方法明示——母語或平易日語。厚勞省網站有14國語言的勞動條件通知書模板(含繁體中文可參考的中文版)可直接使用。
「看不懂的契約」的法律效果
- 明示義務違反本身不使契約無效,但:明示的勞動條件與事實不同時,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契約(勞基法15條2項)+歸鄉旅費(同3項)。
- 合意內容有爭議時(固定殘業代・賠償條款・競業避止等),「用本人不能理解的語言・未說明」的事實,使該條款的合意成立・自由意思被否定的方向作用——裁判例在不利益變更・同意書的場面反覆考慮語言障壁。
- 也就是:對公司而言,母語明示不是親切而是防禦——「有翻譯・有說明紀錄」才能讓簽名有意義。
實務上的最小限確認清單
- 勞動條件通知書:厚勞省中文模板+日文版兩份交付。
- 重要條款(固定殘業代・試用期間・更新基準・懲戒)口頭說明+說明紀錄(日期・擔當者・使用語言)。
- 就業規則的周知(勞基法106條):全文翻譯不是義務,但重要部分的要約翻譯・說明會是紛爭預防的標準裝備。
- 簽證連動事項(業務內容・工資)與入管申請書類的整合——不一致是在留審查與勞働紛爭雙方的火種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4-2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