求人票寫的條件和實際不同——「反正入職時再說」是訴訟與行政指導的入口
2026-02-20
5秒結論
求人票・徵才廣告的勞動條件明示義務(職業安定法5條の3):2018年改正後,與當初明示不同的條件須在締結契約前「變更明示」。求人票記載與實際契約的關係(原則上成為契約內容的推定方向的裁判例)、勞基法15條明示義務違反的即時解除權、2024年4月的明示事項追加(更新上限・就業場所變更範圍等)。
「求人票先寫高一點,人來了再談實際條件」——這個做法在日本是職業安定法違反,而且求人票的條件可能直接成為勞動契約的內容,事後想翻盤翻不了。
求人票的法律效果
求人票不是單純廣告。裁判例多認為:求職者信賴求人票記載而應徵・錄用,且無其他特別合意時,求人票記載的條件原則上成為勞動契約內容(八州測量事件・東京高裁昭和58年12月19日判決・勞判421號33頁等。見込額的例外判斷也存在,但以明確說明為前提)。「寫月給30萬實付25萬」就是5萬的差額債務。
職業安定法5條の3:變更明示義務
2018年改正:當初明示的條件有變更・特定・追加時,必須在勞動契約締結前以書面等明示變更內容(新舊對照可)。違反有行政指導・改善命令・企業名公表(48條の3・51條の2),虛偽求人有罰則(65條9號)。
勞基法15條:締約時的明示義務
- 賃金・勞動時間等絕對明示事項以書面(勞動條件通知書)明示。
- 2024年4月追加:就業場所・業務的變更範圍、有期契約的更新上限的有無與內容、無期轉換申込權發生時的明示。
- 明示的條件與事實不同時,勞工可即時解除勞動契約(15條2項),返鄉旅費公司負擔的規定也有(3項)。
經營者的檢查清單
- 求人票・徵才網站・勞動條件通知書・實際運用四者一致的定期檢查(手當的名稱・金額最容易出錯)。
- 「固定殘業代」記載三要素:金額・對應時數・超過分另付(求人票也要)。
- 條件在面試過程變動時:錄用通知前交付變更明示書面並留存。
- 外國人應徵者:翻譯版的條件書與日文版內容一致(之後的「說法不同」糾紛最多)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2-2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