祕密保持誓約書的正確取法——入社時・在職中・退職時的三階段架構
2025-11-21
5秒結論
祕密保持誓約書在入社時・重要專案參加時・退職時分三階段取得。對象資訊要具體特定(「一切業務上資訊」式的包括條款效力弱),與不正競爭防止法2條6項營業祕密(祕密管理性・有用性・非公知性)的祕密管理措置連動。退職者拒簽時不能強制,但入社時誓約與就業規則的義務照樣有效。實務要點解說。
技術資料・客戶名單被離職員工帶走,想追究時才發現:誓約書只有入社時的一張,內容是「對一切業務上的資訊保密」——這種包括式條款,在法庭上效力很弱。
為什麼要分三階段
- 入社時:服務規律的一環,宣示保密義務的存在。此時本人還不知道會接觸什麼資訊,內容必然概括。
- 在職中(參加重要專案・晉升接觸機密時):具體列舉對象資訊(〇〇開發資料・客戶名簿・價格資訊等)再取一次。特定性是效力的生命線。
- 退職時:確認返還・銷毀所持資訊+退職後的保密義務+具體對象的再列舉。
與營業祕密(不正競爭防止法)的關係
符合不正競爭防止法2條6項營業祕密三要件(①祕密管理性②有用性③非公知性)的資訊,即使沒有誓約書也受法律保護(差止・損害賠償・刑事罰)。誓約書的取得本身就是祕密管理性的重要證據——「公司把它當祕密管理」的外形。同時要配套:標示「機密」・存取權限・保管規則。
退職者拒簽怎麼辦
- 退職時的誓約書不能強制(簽不簽是本人自由)。拒簽不構成懲戒事由。
- 但入社時誓約書與就業規則上的保密義務仍然有效,營業祕密的法定保護也不受影響。拒簽的事實本身留紀錄即可。
- 想提高實效:把退職時誓約與特別退職金等對價連動(簽署為支付條件)是常見設計。
條款設計的注意
- 對象資訊具體特定(概括條款+具體列舉的併用)。
- 期間:保密義務可以無期限,但競業避止是另一回事(要件更嚴)。
- 違反時的措置(懲戒・損害賠償・差止)予告。
- 個人資訊保護法上的義務(從業者監督)也一併整備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1-2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