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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典判例】試用期滿拒絕正式錄用=解僱——三菱樹脂事件(最高裁大法廷昭和48年判決)

2025-12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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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「試用期間不合就不用」在日本行不通的原點判例。最高裁判所昭和48年(1973年)12月12日大法廷判決(民集27巻11號1536頁):試用期間是「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」,拒絕正式錄用=行使保留解約權=僱入後的解僱,只有基於「錄用當時不知道、也無法期待知道的事實」且客觀合理・社會通念上相當才有效。

「反正還在試用期,不合就不用」——這是在日本僱用上最常見的誤解之一。這個誤解的原點對策,就是50年來一直被引用的三菱樹脂事件(最高裁判所昭和48年(1973年)12月12日大法廷判決・民集27巻11號1536頁)。

事案概要

大學畢業生X作為未來的管理職要員被三菱樹脂錄用,試用期間3個月。試用期滿前夕,公司以X在錄用選考時就學生運動相關經歷有虛偽申告為由,口頭表示拒絕正式錄用。X主張這是以思想・信條為理由的差別待遇,提訴請求確認勞動契約上的地位。

最高裁的判斷框架

判決出處
三菱樹脂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48年(1973年)12月12日大法廷判決・民集27巻11號1536頁

對經營者的意義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0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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