役員退職金怎麼定——決議・相場・稅務的三關
2025-12-20
5秒結論
役員退職金的實務:會社法上退職慰勞金也是「報酬等」=定款規定或股東總會決議必要(會社法361條)、委由取締役會決定的一任決議的有效條件(內規・基準的存在——最高裁判所昭和39年12月11日判決・民集18卷10號2143頁)、功績倍率方式(最終報酬月額×在任年數×功績倍率)的計算、稅務(法人稅法34條2項「不相當に高額」部分損金不算入——功績倍率的目安、死亡退職金的相續稅非課稅枠〔法定相續人數×500萬日圓〕與弔慰金)、分掌變更(實質退職)支給的要件、未決議支給的危險。
役員退職金沒有「行情就能付」這回事——沒有決議的支給是違法,過高的部分稅務上被否認。決議・金額・稅務三關都要過。
第一關:決議(會社法361條)
- 退職慰勞金是「報酬等」——定款規定或股東總會決議必要(會社法361條1項)。中小企業實務=總會決議。
- 金額委由取締役會的一任決議:有效條件是依一定基準(內規・慣行)支給的趣旨——無基準的白紙一任無效(最高裁判所昭和39年12月11日判決・民集18卷10號2143頁的枠組)。先整備役員退職慰勞金規程是起點。
- 沒有決議就支付=取締役的任務懈怠・返還請求的對象——「社長自己決定自己的退職金」正是361條要防的。
第二關:金額(功績倍率方式)
- 通用算式:最終報酬月額 × 在任年數 × 功績倍率——功績倍率社長3.0前後・專務2.5・常務2.0・平取締役1.5前後是實務上常見的水準(絕對基準不存在,同業類似規模比較才是稅務上的正解)。
- 注意:為節稅長年壓低月額報酬→最終報酬月額小→退職金算定基礎也小的自食其果。功勞加算・特別功勞金的加碼要有說明力。
第三關:稅務
- 法人端:「不相當に高額」部分損金不算入(法人稅法34條2項)——功績倍率過大・在任年數灌水被否認的裁判例多數。個人端:退職所得控除+2分之1課稅的優遇(勤續5年以下役員的2分之1不適用注意)。
- 死亡退職金:相續稅的非課稅枠=500萬日圓×法定相續人數。另有弔慰金的非課稅運用(業務上死亡=月額報酬36個月分・業務外=6個月分的目安)。
- 分掌變更(社長→無代表權會長等)的「實質退職」支給:報酬激減(大約半減以下)・經營上的主要地位喪失等要件——退而不休(實權繼續)被否認的案例常見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2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