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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間的評價與記錄怎麼做——決定本採用可否的3個月使用說明書

2026-09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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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本採用拒否的勝負在試用期間「中」就決定了。要點:①錄用時文書化期待水準與評價項目②每2週〜1個月定期面談並書面記錄③問題行動當日記錄(日期・場面・言動・影響)④指導後的改善狀況追蹤⑤期滿前1個月做出判斷(考慮勞基法20條與21條但書的14日基準)。延長試用期間需要就業規則上的根據與合理理由。

本採用拒否的裁判,法院看的幾乎全部是試用期間中留下了什麼紀錄。期滿時才開始想「怎麼寫理由」已經太遲。本篇是試用期間3個月(最常見設定)的使用說明書。

開始前:評價基準先定好

期間中:定期面談+即時記錄

判斷:期滿前1個月

入職超過14日的解僱適用30日預告(勞基法20條・21條但書),且意思表示要在試用期間內確定做出(日本オラクル事件・東京地裁令和3年11月12日判決・勞經速2478號18頁)。期滿1個月前完成可否判斷,是實務上的時間表。

迷惑時:延長試用期間

「再看一段時間」的選項=試用期間的延長,需要就業規則上的延長根據規定+合理的理由+本人同意(或規則明定的手續)。沒有規定就隨意延長,延長本身可能被認定無效。詳見本站「試用期間延長」篇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9-1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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