試用期間的評價與記錄怎麼做——決定本採用可否的3個月使用說明書
2026-09-16
5秒結論
本採用拒否的勝負在試用期間「中」就決定了。要點:①錄用時文書化期待水準與評價項目②每2週〜1個月定期面談並書面記錄③問題行動當日記錄(日期・場面・言動・影響)④指導後的改善狀況追蹤⑤期滿前1個月做出判斷(考慮勞基法20條與21條但書的14日基準)。延長試用期間需要就業規則上的根據與合理理由。
本採用拒否的裁判,法院看的幾乎全部是試用期間中留下了什麼紀錄。期滿時才開始想「怎麼寫理由」已經太遲。本篇是試用期間3個月(最常見設定)的使用說明書。
開始前:評價基準先定好
- 錄用通知書・勞動條件通知書明記試用期間的長度、評價項目(業務遂行能力・勤怠・協作等)、本採用的判斷基準。
- 中途・經驗者錄用的場合,把「期待的即戰力水準」具體寫下來。法院承認比新卒高的要求水準。
期間中:定期面談+即時記錄
- 每2週〜1個月定期面談,確認目標達成狀況,面談內容書面化並讓本人確認。
- 問題行動當日記錄:日期・場面・具體言動・對業務的影響。事後回想的紀錄證明力大減。
- 指導時明確傳達「哪裡不行・要怎麼改・到什麼時候」,並以email等留痕。
- 指導後的改善狀況逐次追蹤記錄——「改善なし」的積累才是本採用拒否的核心證據。
判斷:期滿前1個月
入職超過14日的解僱適用30日預告(勞基法20條・21條但書),且意思表示要在試用期間內確定做出(日本オラクル事件・東京地裁令和3年11月12日判決・勞經速2478號18頁)。期滿1個月前完成可否判斷,是實務上的時間表。
迷惑時:延長試用期間
「再看一段時間」的選項=試用期間的延長,需要就業規則上的延長根據規定+合理的理由+本人同意(或規則明定的手續)。沒有規定就隨意延長,延長本身可能被認定無效。詳見本站「試用期間延長」篇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9-1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