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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內表彰的獎金・獎品要課稅嗎——原則給與課稅,例外的狹窄範圍

2026-04-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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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永年勤續表彰・業績表彰・改善提案表彰等的金品,原則上是給與所得(源泉徵收對象)。非課稅的例外很窄:永年勤續者的紀念品・旅行招待(大約10年以上・社會通念上相當額・現金不可。所得稅基本通達36-21)、創意工夫等的少額表彰(36-22)。現金支給原則全額課稅、職務發明的相當利益(特許法35條)是另一制度等整理解說。

「表彰是獎勵不是工資,應該不用課稅吧」——相反。表彰金品原則上是給與,源泉徵收漏了,稅務調查時被追徵的是公司。

原則:給與課稅

因勤務・業績而受的金品是勞務的對價=給與所得。業績表彰金・銷售優秀獎・紅人獎——不管名目,現金支給原則全額課稅(社會保險上多數也算賞與・報酬,要注意)。

非課稅的例外(狹窄)

容易搞錯的鄰接制度

制度設計的要點

  1. 表彰規程:對象事由・選考方法・金品的內容明定(恣意運用是不滿之源)。
  2. 現金表彰→一開始就當給與處理(源泉+社保)設計預算。
  3. 永年勤續→以紀念品・旅行型(滿足非課稅要件的形式)設計。
  4. 猶豫時問稅理士——「名目是表彰」不會改變課稅的結論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4-0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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