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聚餐・社員旅行算勞動時間嗎——「實質上強制參加」是分界線
勞動時間是置於使用者指揮命令下的時間(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・民集54卷3號801頁)。聚餐・旅行若實質強制參加(點名・缺席有不利・負責接待業務)就是勞動時間,期間的事故也可能是勞災。
週五晚上的「歡迎會」、週末的社員旅行——不想去但不敢不去。這些時間算勞動時間嗎?能領殘業代嗎?途中受傷算勞災嗎?
判斷基準:指揮命令下
最高裁判所判例確立:勞動時間是指勞工置於使用者指揮命令下的時間,由客觀情況決定,不受契約・就業規則記載左右(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・民集54卷3號801頁)。
套用到聚餐・旅行:
- 純自由參加(不去也完全沒事)→ 不是勞動時間。
- 實質上強制 → 勞動時間。徵表:出欠被管理・缺席要提理由或被上司約談・反映到考核・新人被要求擔任司儀・倒酒接待等「業務」。
- 業務性質的活動:客戶接待(上司指示的応酬)・以會議名義的聚餐・旅行中的研修時段 → 勞動時間性強。
算勞動時間的效果
是勞動時間就要付賃金,超過法定勞動時間要付割增賃金(勞基法37條)、在22時以後有深夜割增。「參加費另收」的強制聚餐,理論上公司反而應該付錢給你。
勞災的認定
勞災保險的「業務遂行性」判斷上,宴會・運動會等行事原則上不算業務,但①參加被強制(事業運營上緊密關連+出席被要求)或②擔任運營・接待等職務時,期間的災害可認定為業務災害。幹事在會場準備中受傷・被命令參加的旅行中的事故等,有被認定的案例。判斷微妙,先向勞基署申請再說。
「不參加就給低考核」是違法嗎
自由參加為前提的行事,以不參加為由的不利考核・嫌がらせ,可能構成人事權濫用或パワハラ(労働施策總合推進法30條の2)。宗教・健康上的理由(不能飲酒等)更需要配慮。酒席上的強要飲酒本身可能構成アルコールハラスメント,造成急性酒精中毒等結果時有刑事・民事責任。
實務建議
- 被要求擔任幹事・接待的聚餐,留下指示的紀錄(訊息・排班表)——殘業代和勞災雙方的證據。
- 不想參加自由行事就明確辭退。因此受到不利對待,記錄下來諮詢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0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