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長突然過世——公司會發生什麼・該立刻做什麼
2026-06-19
5秒結論
社長急死時的公司法・相續實務:股份的相續(遺產分割前=相續人準共有→權利行使者的指定〔會社法106條〕——指定前總會開不了的僵局)、代表取締役的補選(取締役會設置會社=取締役會決議・非設置=定款規定或總會)、取締役1人公司=利害關係人聲請一時取締役(假取締役)選任(會社法346條2項)、銀行帳戶・代表印・支付的實務、經營者保證債務的相續(相續放棄與事業承繼的兩難)、生前對策(遺言・後繼者的株式集中・株主間契約・保險)。
中小企業社長=大股東+代表取締役+連帶保證人的三位一體。急死時三個身份同時出事:總會開不了・代表沒有了・保證債務落到遺族。時間軸整理如下。
股份:遺產分割前是「準共有」
- 社長的股份在遺產分割確定前由相續人準共有——行使權利要指定權利行使者並通知公司(會社法106條)。相續人之間對立=指定不了=股東總會機能停止。
- 指定是持分價格的過半數決(判例確立)——但誰是相續人・持分多少,先要戶籍調查。遺產分割前的配當・重要決議都卡住。
代表取締役:補選的路徑
- 取締役會設置會社:殘餘取締役的取締役會決議選定新代表(取締役本身不足時先補選取締役→需要總會→回到上面的僵局)。
- 取締役1人(社長一人公司):機關全滅——利害關係人(股東・債權者)聲請法院選任一時取締役・一時代表取締役(會社法346條2項・351條2項)。選出前契約・支付・訴訟全部停擺。
錢與保證:遺族端的兩難
- 銀行知悉死亡→個人帳戶凍結;公司帳戶本身不凍,但網銀權限・代表印的承繼手續要快——員工薪資・貨款的支付日先確認。
- 經營者保證債務是相續對象:遺族要在3個月內決定相續放棄與否(民法915條)——但放棄=股份也不繼承=事業承繼斷絕的兩難。經營者保證ガイドライン的整理・保險金對應要同時檢討(詳見經營者保證的文章)。
生前對策清單
- ①遺言(股份全部給後繼者——遺留分對策併用)②生前贈與・讓渡的計畫的株式集中③定款的売渡請求條款的設計確認(逆用風險——詳見相續売渡請求的文章)④取締役2名以上體制⑤經營者保險(死亡退職金・借入返還財源)⑥銀行・主要客戶的緊急聯絡體制。社長60歲過了還「沒時間想」的公司,風險已經在跑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1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