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東死了,股份流到外人手上——讓渡制限股份與相續売渡請求
2025-09-04
5秒結論
非上場公司的股份相續對策:讓渡制限股份(會社法107條・136條以下)的讓渡承認制度對「相續」(一般承繼)不適用=股份自動流入相續人、對策=定款的「相續人等に對する売渡請求」條款(會社法174條)、手續(股東總會特別決議——該相續人無議決權〔175條2項〕、相續知悉後1年內行使〔176條1項〕、價格協議・法院聲請〔177條〕)、財源規制(461條——分配可能額的限制)、逆用風險(「相續クーデター」——大股東死亡時少數派主導買走)、遺言・株主間契約的併用。
非上場公司用「讓渡制限股份」防外人入股——但股東死亡時,讓渡承認制度不起作用:相續是「一般承繼」不是「讓渡」,股份自動流入相續人(可能是對立的親族・完全不懂事業的人)。對策是定款的売渡請求條款。
為什麼讓渡制限擋不住相續
- 讓渡制限股份(會社法107條1項1號)的承認機制(136條以下)適用於讓渡(賣買・贈與)——相續・合併等一般承繼不經承認。股東死亡=其股份依相續分散到配偶者・子女。
- 結果:經營不參與的相續人持股→配當請求・帳簿閱覽・總會出席,最壞成為敵對方的票源。
對策:相續人等売渡請求(會社法174條)
- 定款規定後,公司可對因相續取得讓渡制限股份的人請求把股份賣給公司——相續人的同意不要。
- 手續:①股東總會特別決議(每次行使都要)——該相續人就此決議無議決權(175條2項・利害關係排除)②知悉相續後1年內行使(176條1項)③價格先協議・不成則聲請法院決定(177條)。
- 財源規制(461條):取得對價以分配可能額為限——沒有盈餘的公司買不了。保險(經營者保險)做財源準備是定石。
逆用風險:「相續クーデター」
- 注意175條2項的雙面刃:大股東(社長)死亡時,其相續人(後繼者)在売渡請求決議無議決權→殘餘的少數株主可以決議把後繼者的股份買走——定款條款反被用來奪取公司。
- 對策:①売渡請求對象的限定(例:排除特定承繼人)②遺言・生前讓渡讓後繼者在生前確定取得(讓渡=經承認手續,不觸發174條)③株主間契約的併用——設計要看株主構成個別檢討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9-0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