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長的個人連帶保證可以拿掉——經營者保證指引
2025-06-07
5秒結論
「經營者保證に關するガイドライン」的活用:法人融資中拿掉經營者個人保證的3要件(①法人與個人的資產・經理明確分離②財務基盤強化③對金融機關的情報開示・透明性)、2023年4月起金融機關徵求保證時的個別具體說明義務化(監督指針改正)、事業承繼時「二重徵求」的原則禁止(承繼特則)、倒閉時的保證債務整理(依指引進行=「華美でない自宅」・一定生活費有殘留可能性・信用情報登錄回避)——無法律拘束力但有金融廳強力支持的自主規範。
「公司借錢、社長個人連帶保證」——日本中小企業融資的長年慣行。但現在有正式的出口:經營者保證指引。知道的經營者已經在用,不知道的還在簽。
指引是什麼
- 「經營者保證に關するガイドライン」(2014年適用開始):中小企業・經營者・金融機關之間關於個人保證的自主規範——沒有法律拘束力,但金融廳在監督上強力支持,金融機關原則上被期待遵守。
拿掉(不提供)保證的3要件
- ①法人與個人的分離:公司資產・經費與社長個人的明確區分(公私混同的解消——社長借支・個人經費的公司付是扣分項)。
- ②財務基盤:以公司自身的資產・收益力可期待返濟。
- ③情報開示:對金融機關適時適切的財務情報開示(試算表・計畫的提出等誠實對應)。
- 3要件齊的公司:新規融資的無保證申入・既存保證的解除交涉都有現實可能性——「保證是當然」的時代已經結束。
2023年起的追風
- 2023年4月起(監督指針改正)金融機關徵求經營者保證時,必須對「為什麼需要保證・怎樣可以解除」個別具體說明並記錄——「總之要保證」不再通用。被要求保證時,正面問「哪個要件不足」是正當的交涉。
事業承繼的場面
- 承繼特則(2019年):前經營者與後繼者的雙重徵求原則禁止——「老社長的保證不解除・新社長又要加保證」的慣行被否定。親族承繼・M&A時保證的處理是交涉事項,不是默認事項。
最壞情況的保護
- 公司倒閉・保證債務整理時,依指引的整理(準則型私的整理)可能:①「華美でない自宅」(非奢華的自宅)・一定期間的生活費等可殘留②信用情報機關不登錄(破產的「黑名單」回避)③殘債務的原則免除——比個人破產體面得多的著陸。要件(誠實對應・財產開示等)與早期相談(倒閉「前」找律師・中小企業活性化協議會)是關鍵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0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