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賃契約的連帶保證人——沒寫「極度額」,保證整個無效
2025-06-30
5秒結論
2020年日本民法修正:個人當保證人的租賃保證,契約書必須寫明保證的上限金額(極度額)。沒寫的話,保證契約無效——欠租一圓也不能向保證人請求。
房客欠租半年、房間弄得一團糟。房東想:還好有連帶保證人,向他請求吧——打開契約書一看,保證條款裡沒有寫保證的上限金額。這種情況,保證可能整個無效。
2020年民法修正的重要變更
房屋租賃的保證,擔保的是將來陸續發生的不特定債務(欠租・損害賠償等),法律上叫「根保證」。2020年4月施行的民法修正規定:個人(自然人)簽訂的根保證契約,必須定「極度額」——保證人責任的上限金額。沒有定極度額的個人根保證契約,不生效力(民法465條之2)。
也就是說,2020年4月以後簽訂的租賃契約,如果連帶保證人是個人(房客的親戚・朋友等),契約書上沒有寫「保證極度額○圓」之類的條款——欠租一圓也不能向保證人請求。
保證公司等法人保證,不需要極度額(但保證契約須以書面訂立這一點,個人・法人都一樣)。
極度額怎麼定
- 金額由當事人約定。實務上常見房租的12〜24個月份等水準(國土交通省公布了極度額的參考資料,整理了判決中保證人實際負擔額的統計)。
- 定太低,保證的意義減少;定太高,可能嚇跑保證人。平衡點要考慮欠租・原狀回復・明渡訴訟期間的租金相當損害金等合計風險。
容易踩雷的點
- 2020年4月前簽的舊契約:原則適用舊法(不需要極度額)。但之後重新簽訂保證契約的話,適用新法。契約更新時保證的處理,個案要確認——不確定就諮詢專業人士。
- 保證人死亡等=元本確定:保證人或房客死亡等情況,保證擔保的債務在該時點確定,之後新發生的欠租不在保證範圍內(民法465條之4)。
- 用舊的契約書範本:市面上和網路上還流通著修法前的範本。現在簽新契約,務必確認有極度額條款。
建議:手上的租賃契約書,現在就確認一次保證條款。新契約考慮併用保證公司,風險管理上更穩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3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