想收掉日本的公司——解散・清算的手續、費用與「放著不管」的風險
2026-06-05
5秒結論
株式會社的收場:株主總會特別決議解散(會社法471條3號・309條2項)→清算人就任→債權者保護公告2個月以上(官報・499條)→清算結了登記。登錄免許稅:解散3萬圓+清算人選任9千圓+結了2千圓。稅務:解散事業年度+清算事業年度的確定申告・異動屆。放置不管的後果:均等割(最低年約7萬圓)繼續發生・12年未登記被職權「みなし解散」(472條)・代表者聯絡不上的滯納處分。經營管理簽證者收掉公司=在留資格基礎喪失的注意點。
「生意做不下去了,公司放著不管就好?」——在日本,公司不會自動消滅。不辦手續,稅金與義務會一直跟著你,甚至影響在留資格。
正規的收場:解散→清算→結了
- 株主總會的特別決議(會社法471條3號・309條2項:議決權過半數出席+3分之2以上贊成)決議解散,同時選任清算人(通常是原代表取締役・478條)。
- 解散・清算人登記(2週間內):登錄免許稅解散3萬圓+清算人選任9,000圓。
- 債權者保護手續:官報公告2個月以上+對已知債權者個別催告(會社法499條)——所以清算最快也要2個多月。
- 財產換價・債務清償・剩餘財產分配→決算報告承認→清算結了登記(登錄免許稅2,000圓)→公司消滅。
- 稅務:解散日為止的解散事業年度申告+清算中各事業年度+殘餘財產確定日的申告。向稅務署・都道府縣・市町村提出異動屆。帳簿保存10年(會社法508條)。
債務超過(資不抵債)的場合不能用普通清算——須聲請特別清算或破產。對債權者隱瞞債務強行清算,清算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「放著不管」的下場
- 法人住民稅的均等割(最低年約7萬圓)即使零營業額也繼續課——不申告會被推計・加算。
- 12年未做任何登記的株式會社,法務大臣公告後被職權みなし解散(會社法472條)——但這不等於清算完畢,稅務義務仍在。
- 「休眠」(向稅務署等提出異動屆停止活動)可以暫停申告的實務負擔,但均等割的減免要看自治體,而且公司法上的義務(役員改選登記等)不消滅——休眠是「延後決定」,不是「收場」。
經營管理簽證者的注意
- 收掉公司=「經營・管理」在留資格的活動基礎喪失。3個月以上不從事該活動,在留資格可能被取消(入管法22條の4第1項6號)。
- 打算留在日本的話,先安排好下一步(轉職→技術・人文知識・國際業務等的變更申請、或新事業)再清算。打算回台灣的話,記得辦稅務的納稅管理人・住民票轉出・年金脫退一時金等出國手續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0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