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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低工資的減額特例——「可以低於最低工資」的唯一例外

2025-12-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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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最低賃金法7條的減額特例許可:①精神・身體障礙顯著影響勞動能力者②試用期間中者③認定職業訓練中者④輕易業務從事者⑤斷續勞動從事者,經都道府縣勞働局長許可,可按減額率低於最低工資支付。無許可的「約定最低工資以下」一律無效(最賃法4條2項・差額請求可)。許可基準・減額率的上限、障礙者僱用現場的運用與批判、外國人技能實習生不適用減額特例。

「最低工資以下的時薪一律違法」——有一個狹窄的例外:減額特例許可。但「老闆說你能力不夠所以低一點」絕對不算。

原則:未滿最低工資一律無效

例外:減額特例許可(最賃法7條)

以下5類型,事前取得都道府縣勞働局長的許可時,可按許可的減額率支付:

運用的現實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0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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