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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協定的特別條款——「忙的時候可以無限加班」早就是過去式,上限與罰則全解說

2026-08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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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2019年施行的上限規制:原則月45小時・年360小時,特別條款也有絕對上限(年720小時・單月100小時未滿〔含休日勞動〕・2〜6個月平均80小時以內・月45小時超每年6次以內)。違反有6個月以下拘禁刑・30萬日圓以下罰金(勞基法119條)。2024年起建設・汽車駕駛・醫師的猶豫期間也結束。特別條款的正確寫法與運用管理。

「簽了特別條款,忙季就能隨便加班」——2019年4月(中小企業2020年4月)之後,這句話是錯的。上限變成法律上的絕對線,超過就是刑事罰對象。

上限規制的構造(勞基法36條)

2024年:猶豫期間終了

建設事業・汽車駕駛業務(卡車・巴士・計程車)・醫師的適用猶豫於2024年3月末結束(駕駛是年960小時等特則)。「我們是運輸業所以沒有上限」已不成立。

特別條款的寫法要點

  1. 「臨時的特別事情」要具體:「業務繁忙時」「必要時」這種常態性記載不被受理——寫「大規模訂單對應」「系統障害對應」「結算業務」等臨時性事由。
  2. 發動程序(勞使的協議・通告等)明記並每次留紀錄。
  3. 健康福祉確保措置(醫師面接・勤務間隔・代償休日等從指針列表選擇)明記並實施。

運用管理的實務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8-0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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