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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使協定的種類一覽——要屆出的・不用屆出的,漏一個就是違法

2026-05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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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勞使協定是與過半數工會或過半數代表者締結的書面協定,主要效果是免罰(違法阻卻)。需勞基署屆出:36協定(屆出是生效要件)・1年單位變形工時制・專門業務型裁量等。不需屆出:賃金控除(24條)協定・時間單位年休・計畫年休・彈性工時(清算期間1個月以內)等。一覽表與常見漏洞。

「36協定有簽,其他還有什麼協定?」——從薪資扣員工餐費・時間單位有休・變形工時,每一個都需要各自的勞使協定。漏了哪個,該制度就是違法運用。

勞使協定是什麼

與過半數工會(無則過半數代表者)締結的書面協定。基本效果是免罰的效果:本來違反勞基法的行為(讓員工加班・從薪資扣錢)因協定而合法化。注意:協定本身不直接課勞工義務——民事上的根據還需要就業規則・勞動契約的規定。

需要勞基署屆出的協定

不需屆出(但書面必須)的協定

常見漏洞

  1. 過半數代表者的選出瑕疵:公司指名・管理監督者——協定全部無效(參見勞動者代表的記事)。
  2. 事業場單位:協定是每個事業場(本社・支店・工場各自)締結・屆出——只有本社簽了,支店的加班違法。本社一括屆出制度有條件可用。
  3. 有效期間管理:36協定通常1年——忘記更新的空窗期的殘業全部違法。
  4. 協定的周知義務(106條):放在抽屜裡不算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5-2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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