復職前的「試し出勤」——這段期間的賃金・勞災・失敗時的效果,先問清楚再開始
2026-06-16
5秒結論
復職前的リハビリ出勤(試し出勤)沒有法律規定,內容全依公司制度設計。做的事實質是「勞動」就有賃金請求權(最低賃金以上)與勞災保護。無償的「出勤練習」的界限、期間中的評價與休職期間滿了的關係要事前書面確認。
憂鬱症休職10個月,主治醫說「可以開始復職準備」。公司提案「先來試し出勤1個月」——這段期間有薪水嗎?通勤途中受傷算勞災嗎?「試了但不行」會怎樣?
沒有法律規定的制度
リハビリ出勤(試し出勤・慣らし出勤)是公司任意的制度,法律沒有規定。厚勞省「心の健康問題により休業した労働者の職場復帰支援の手引き」也只是介紹模式(模擬出勤・通勤訓練・試し出勤)。所以一切取決於公司制度與個別合意——開始前的條件確認是生命線。
最大的爭點:賃金
判斷基準還是「指揮命令下的勞動」(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・民集54卷3號801頁)。
- 只是待在公司・圖書館看書・無作業的「出勤練習」:勞動性弱,無償的設計可能合法。
- 做業務(輕作業・補助作業也是):是勞動。賃金請求權發生,至少最低賃金(最低賃金法4條)。「研修的一環所以無給」不成立。
- 裁判例也承認試し出勤中的作業有最低賃金相當的賃金請求(NHK名古屋放送局事件・名古屋高裁平成30年6月26日判決・勞判1189號51頁)。
勞災・通勤災害
有實質勞動的リハビリ出勤中發生的災害,屬於勞災保險的對象。純粹的「通勤訓練」(不就勞)的途中事故,業務性・通勤災害性有爭議的空間——這也是要求「有作業=有賃金=有勞災」的明確設計的理由。
休職期間滿了與試し出勤的關係
- 試し出勤期間中,休職期間是否繼續進行?——滿了=自動退職條款的公司,這個問題直結雇用存續。期間停止(試し出勤中滿了日不進行)的合意能取得最好。
- 「試し出勤失敗→期間滿了退職」的流程中,試し出勤的內容・負荷是否適切(一下子全負荷等)會成為爭點。復職可否的判斷本體是:能否勝任原職務或現實可能配置的其他業務(片山組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0年4月9日判決・勞判736號15頁)。
開始前的書面確認清單
- 期間・時間・業務內容(漸增計畫)
- 賃金的有無與金額(有作業則最低賃金以上)
- 期間中的身分(休職繼續還是視為已復職)・休職期間進行的有無
- 勞災・通勤災害的取扱、交通費
- 評價基準(誰・用什麼基準判斷復職可否)・主治醫/產業醫意見的位置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1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