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治醫說「可以上班」、產業醫說「還不行」——復職判定誰說了算
2026-06-04
5秒結論
休職期滿的復職可否,最終判斷權在公司——但要合理依據。主治醫診斷書與產業醫意見對立時,裁判例重視產業醫・公司是否實際了解業務內容、主治醫意見的根據。片山組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10年4月9日判決・勞働判例736號15頁):能從事其他較輕業務時不能簡單否定復職。
憂鬱症休職期滿前,主治醫開了「可復職」診斷書,但公司的產業醫說「尚不可」——期滿退職?誰的意見優先?
判斷權在公司,但不是自由裁量
復職可否(=「治癒」與否)由公司判斷,但裁判所事後審查其合理性。兩個醫師意見對立時,裁判例大致看:
- 主治醫:最了解病狀,但不了解職場實態、且有「照患者希望寫」的傾向被指摘——診斷書上「可復職」的根據・前提條件(短時間勤務前提?配置轉換前提?)是關鍵。
- 產業醫:了解業務內容,但診察次數少。公司只憑產業醫書面意見、未實際面談・未向主治醫照會就否定復職的,合理性容易被否定。
片山組事件的射程
最高裁判所平成10年4月9日判決(勞働判例736號15頁〔片山組事件〕):即使不能從事原來的業務,能從事其他現實上可能配置的較輕業務時,不能認定為「不能提供勞務」。復職場面上,裁判例也多援用這個思路——公司不能只問「能不能回原崗位100%」,對一定規模的公司,有檢討輕減業務・配置轉換的義務。
員工側的行動清單
- 診斷書不要只寫「可復職」——請主治醫寫明可從事的業務水準・需要的配慮(時短・業務限定)・見通し。
- 同意公司向主治醫照會(拒絕反而給公司「無法判斷」的藉口)。
- 公司拒絕復職時,要求書面說明理由——期滿退職的有效性之後在訴訟爭時,這是核心證據。
經營者側
標準流程:主治醫診斷書→本人面談→主治醫照會(本人同意書)→產業醫意見→試し出勤(リハビリ出勤)→復職判定。產業醫意見與主治醫對立時,書面保留「為何採產業醫意見」的具體理由(業務內容的照合)。省略流程的期滿退職,解雇無效型訴訟的敗訴風險高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0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