樣子明顯不對勁卻拒絕就醫——公司可以命令員工看醫生嗎
2025-06-20
5秒結論
就業規則有根據時受診命令有效(最高裁判所昭和61年3月13日判決・勞働判例470號6頁〔電電公社帶廣局事件〕);無規定時合理・相當範圍內也可(東京高等裁判所昭和61年11月13日判決・勞働判例487號66頁〔京セラ事件〕)。拒絕受診的處理、休職發令前的程序、指定醫師的可否。
員工明顯狀態異常(遲到激增・會議中暴怒・獨語)但本人說「我沒病,不去醫院」——公司能強制嗎?
受診命令的法律根據
- 有就業規則規定(「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命令健康診斷・專門醫受診」):最高裁判所昭和61年3月13日判決(勞働判例470號6頁〔電電公社帶廣局事件〕)承認合理規定的受診命令拘束力——拒絕可成為懲戒事由。
- 無規定:東京高等裁判所昭和61年11月13日判決(勞働判例487號66頁〔京セラ事件〕):勞使間信義則上,合理性・相當性具備的受診指示仍可——但有規定壓倒性地穩。
- 法定健康診斷(勞働安全衛生法66條)本身勞動者有受診義務(66條5項。醫師選擇自由)。
實務的進め方
- 事實紀錄先行:具體行動(日期・場面・言動)的時系列紀錄——「總覺得怪」不能成為命令的根據。
- 產業醫面談(50人以上事業場)→產業醫建議專門醫受診的流程最自然。50人未滿用地域產業保健センター。
- 受診命令書面化:根據條文・理由(具體事實)・受診先・費用公司負擔・期限。指定醫師可以(規定寫法注意),但拒絕本人主治醫的結果而只認指定醫,運用上要慎重。
- 拒絕時:再度說得→警告書→(規定前提)懲戒・或以「勞務提供的前提(健康狀態確認)不能」為由的就業禁止・休職發令檢討。一足飛びの解雇幾乎必敗。
注意點
- 診斷結果是要配慮個人情報(個人情報保護法)——取得範圍限於就業可否判斷的必要限度、本人同意書を取る。
- 強制的な精神科受診の押し付けと受け取られる言動(「頭がおかしい」等)はそれ自体パワハラ・名譽毀損的風險。
- 目的は排除ではなく安全配慮義務の履行(勞働契約法5條)——判斷力低下的員工放置而發生事故時,責任反而在公司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2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