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業界No.1」「現在半價」的廣告風險——景品表示法與隱性行銷規制
2026-01-10
5秒結論
景品表示法的實務:優良誤認表示(商品內容——5條1號)・有利誤認表示(價格・條件——5條2號)的禁止、不實證廣告規制(7條2項——合理根據資料的提出要求・15日)、二重價格表示的條件(比較對照價格的實績)、No.1表示的根據(調查的客觀性)、隱性行銷(ステマ)告示(2023年10月〜・明示「這是事業者的廣告」的義務)、課徵金(銷售額3%)・措置命令・確約手續、インフルエンサー起用時的管理責任。
「業界No.1」「通常價格的半價」「顧客滿足度98%」——廣告的常用句,全部是景品表示法的地雷區。罰則是課徵金(銷售額3%)+社名公表,中小企業・網路商店也照罰。
兩大禁止類型
- 優良誤認(景表法5條1號):商品・服務的內容比實際顯著優良的表示——效果效能的誇大(「喝了就瘦」)、產地・成分偽裝、「No.1」無根據。
- 有利誤認(5條2號):價格・取引條件比實際顯著有利的表示——架空的「通常價格」比較(二重價格)、「現在限定」永遠在限定、免費的名目後面藏條件。
容易踩的三個雷
- 二重價格表示:「通常價10,000日圓→特價5,000日圓」——「通常價」要有最近相當期間的販賣實績(目安:8週中過半等的運用基準)。從來沒用10,000日圓賣過=有利誤認。
- No.1・滿足度表示:要有客觀的調查根據(調查對象・方法・時期的明示)——誘導式調查・自社調查的「No.1」近年連續被措置命令。
- 不實證廣告規制(7條2項):效果效能表示,消費者廳可要求15日內提出合理根據資料——提不出=視為優良誤認。廣告上線前根據資料先備齊,是順序。
隱性行銷規制(2023年10月〜)
- 明明是事業者的表示卻隱瞞廣告性質——依ステマ告示(景表法5條3號的指定告示)被禁止。委託インフルエンサー・網紅發文而不標示「廣告」「PR」=發注企業(表示主體)被罰(發文者本人不是處罰對象——責任在企業端這點要認識)。
- 對策:在起用契約書中明記表示義務+投稿的事前確認流程——「交給代理商了」不免責。
執行與制裁
- 措置命令(撤回・再發防止・公表)→課徵金(對象期間銷售額的3%・以優良誤認/有利誤認為對象)。另有自主申告的課徵金減半、確約手續(經是正計畫的認定而回避命令)——發現問題時的早期自主對應有實益。都道府縣也有執行權限,中小案件照樣來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10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