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約前5分鐘檢查這幾條——中小企業契約書審查的基本
契約自由原則下,簽了就要照契約走。審查重點:①當事者・標的・代金・支払時期②契約不適合責任(民法562條以下)的期間與範圍③中途解約條款④損害賠償的上限・免責⑤合意管轄⑥反社條項。印紙稅:紙本的請負契約書等是課稅文書,電子契約不課稅。看不懂的條款不要「大概沒問題」就蓋章。
日本的民法採契約自由原則(民法521條):簽什麼內容原則上自由——反過來說,簽了對你不利的條款,法院原則上也會照契約判。消費者有消費者契約法保護,但公司對公司(BtoB)的契約,法律預設雙方是對等的專業人士。
5分鐘最低限度檢查清單
①基本事項:當事者名稱(法人名・代表者)、契約標的(做什麼・賣什麼,寫得夠不夠具體)、代金額與支払時期・方法。「代金另行協議」這種寫法是糾紛的種子。
②契約不適合責任:交付的物・完成的工作與契約內容不符時,買主可以請求追完・減額・解除・損害賠償(民法562條〜564條)。種類・品質的不適合,買主要在知悉後1年內通知(566條)。契約書常見把這個期間縮短(例如「交付後3個月」)或擴大——站在買方看到縮短條款、站在賣方看到無限期條款,都要談。
③中途解約:繼續的契約(委託・保守・租賃機器等)有沒有中途解約條款、預告期間多長、要不要付違約金。沒有解約條款的有期契約,原則上中途不能單方解約。
④損害賠償的上限與免責:「賠償以已收代金額為上限」「對間接損害・逸失利益不負責」——這類條款在系統開發等契約很常見,有效性原則上被承認(故意・重過失的免責另當別論)。自己是受託方時反而要主動放入。
⑤合意管轄:「以東京地方裁判所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」——你的公司在大阪,每次開庭都要去東京。改成自己本店所在地的法院,或至少改成「被告所在地」。
⑥反社條項・祕密保持・契約期間的自動更新也要過目。
印紙稅
紙本契約書中,請負契約書(2號文書)、繼續的取引基本契約書(7號文書,4,000日圓)等是課稅文書,要貼印紙。電子契約不課稅——這是電子契約普及的大理由之一。忘記貼印紙不影響契約效力,但有過怠稅(本來的3倍)。
實務建議
對方拿出來的契約書範本,一定是對對方有利的。「大家都這樣簽」「這是我們公司的標準格式」不是不能改的理由。金額大・期間長・違約風險高的契約,花幾萬日圓請弁護士審一次,比事後打官司便宜太多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1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