得流感被公司命令停止出勤——這段期間有薪水嗎
2025-12-11
5秒結論
季節性流感不是感染症法上的就業制限對象(新型流感等另論)→本人可勞動但公司判斷命令停止出勤=「可歸責於僱主的休業」,休業手當(勞基法26條・平均工資6成)必要。本人發燒無法勞動=病欠(無給可)+傷病手當金(連續4日以上)。有休充當是本人的選擇不能強制。學校保健安全法的出席停止是學生的規定。公司端:就業規則的病者就業禁止條項(安衛法68條・感染症法的整理)與手當設計。
「得了流感就不要來」——合理的判斷。但這段期間的薪水誰負擔?答案依「誰的判斷不工作」而不同。
整理的出發點:流感的法律地位
- 季節性流感不是感染症法上的就業制限對象(就業制限是結核・一類感染症等〔感染症法18條〕;安衛法68條的病者就業禁止也以厚勞省令列舉為限)。
- 學校保健安全法的「出席停止」(發症後5日且解熱後2日等)是學生的規定——對勞工沒有直接適用。公司拿來參考設計停止出勤基準是合理運用。
薪水的三分法
- ①本人無法勞動(發燒臥床):病欠=無薪可(「ノーワーク・ノーペイ」)。連續缺勤4日以上→傷病手當金(健康保險・約3分之2)。
- ②本人可勞動(解熱後等)但公司命令停止出勤:法律上非就業制限對象的疾病、由公司自己判斷命令休業=可歸責於僱主→休業手當(平均工資6成以上)必要(勞基法26條)。「為了防止感染」的正當目的不免除手當——目的正當與費用負擔是兩回事。
- ③在宅勤務可能:命令在宅勤務+全額工資——雙方最合理的出口(體調允許時)。
有休的處理
- 公司不能強制「用有休處理」——有休的時季指定權在勞工(勞基法39條5項)。本人申請有休充當病欠(全額工資確保)是常見選擇,但是本人的自由。
公司端的設計
- 就業規則:停止出勤基準(發症後○日等)+該期間的手當(6成還是全額)要明記——規定曖昧的公司,每個流感季都重演同樣紛爭。
- 家族罹患時的待機命令・疑似症狀時的檢查受診命令:同樣是公司判斷→26條側的整理。
- 強迫病人出勤導致職場內感染擴大→安全配慮義務(勞契法5條)側的風險——「來上班」與「別來」兩方向都有法律成本,規程化才是解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1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