付錢給「非居住者」要扣20.42%——付房租・報酬・利息給台灣的人之前
2025-06-15
5秒結論
向非居住者(海外居住的個人・外國法人)支付日本國內源泉所得時,支付方原則負源泉徵收義務:稅率多為20.42%(所得税法212條・213條)。典型場面:付房租給海外房東的法人租客、付業務報酬給台灣的接案者、買非居住者的不動產(10.21%)。沒扣的話責任在支付方(被追徵+不納付加算稅)。日台間可依「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」(特例法)減免——事前提出申請書是條件。
公司租的辦公室,房東搬回台灣了——下個月的房租照匯就好?不行。從房東變成非居住者那個月起,你(付款方)有源泉徵收義務。這是日本稅制裡最容易踩中的地雷之一。
基本結構
- 非居住者(在日本無住所・無1年以上居所的個人)・外國法人取得日本國內源泉所得時,支付方於支付時源泉徵收(所得税法212條),翌月10日前納付。
- 稅率(213條):不動產賃料・人的役務報酬・使用料等20.42%/不動產讓渡對價10.21%/利子等15.315%。
- 沒扣的後果由支付方承擔:稅務署向支付方追徵本稅+不納付加算稅+延滯稅。「對方說不用扣」不是免責理由。
台灣相關的典型場面
- 付房租給回台灣的房東:法人租客・個人事業租客→20.42%源泉後匯差額(個人租自住用例外免除)。房東端之後透過確定申告精算。
- 付設計・開發報酬給台灣的接案者:工作全部在台灣完成的話,原則上不是日本國內源泉所得(勤務地主義)→不源泉;在日本國內作業的部分→對象。線要畫清楚、契約書寫明作業地。
- 向非居住者買日本不動產:買方源泉10.21%(1億圓以下・自住用等例外)——忘記的買方被追徵的案例極多。
- 付權利金・使用料給台灣企業:20.42%,但可依「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」減至10%。
「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」的減免
- 日台間無正式租稅條約,由民間的「取決め」(協議)+日本的特例法(外國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)賦予國內法效力:使用料10%・配當10%/15%・利子10%等上限,事業所得無PE則免。
- 適用條件:支付前由受領方提出相關的屆出書(申請書類)經由支付方向稅務署提出——事後補救麻煩,事前手續是鐵則。
實務檢查清單
①支付對象是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(出國預定也要問)②所得種類與國內源泉該當性③稅率與減免(屆出書)④源泉後的納付期限。金額大的交易,支付前花一次稅理士諮詢費,遠比追徵便宜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1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