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裁判例特集】令和以後「本採用拒否有效」的裁判例5選——試用期間解僱過關的共通點
本採用拒否大多被判無效的日本,令和元年(2019年)以後也有有效例:ヤマダコーポレーション事件(東京地裁令和元年9月18日判決・勞經速2405號3頁)、日本オラクル事件(東京地裁令和3年11月12日判決・勞經速2478號18頁)、柏書房事件(さいたま地裁令和4年4月19日判決・勞經速2494號24頁)等5件。共通點:中途錄用的明確期待水準+具體問題行動的紀錄+指導後仍不改善。
本站介紹過三菱樹脂事件以來「試用期間解僱沒那麼容易」的判例群。那麼近年實際過關的是什麼樣的案件?本篇整理令和元年(2019年)以後本採用拒否・試用期間中解僱被認定有效的5件裁判例。
1 ヤマダコーポレーション事件——威迫部下・與取引先起衝突的中途錄用管理職
ヤマダコーポレーション事件・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元年(2019年)9月18日判決・勞動經濟判例速報2405號3頁
作為資訊系統管理者(係長級)被中途錄用的X,在3個月試用期間中,對部下有威迫性言動、與取引先發生糾紛、還有資料誤刪除等業務失誤。法院綜合考慮協調性欠缺・欠缺顧慮的言動等,認定解僱照解約權留保的趣旨・目的看有客觀合理理由・社會通念上相當——試用期間中的解僱有效。
要點:管理職的中途錄用,「與部下・取引先正常協作」本身就是被期待的核心能力。具體的威迫言動・糾紛事實被一件件記錄下來,是勝負手。
2 日本オラクル事件——試用期間內確定的意思表示,效力發生日在期滿後也可以
日本オラクル事件・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3年(2021年)11月12日判決・勞動經濟判例速報2478號18頁
外資IT公司的中途錄用社員(試用期間3個月)的本採用拒否,解僱的效力發生日在試用期滿的約2個月後——這樣還算「試用期間的解僱」嗎?法院:只要在試用期間內確定地行使了留保解約權(解僱預告通知),效力發生日在期滿後,也作為留保解約權的行使處理——本採用拒否有效,請求棄卻。
要點:解僱預告期間(勞基法20條・30日)的關係上,期滿日前30日以上就要發預告,否則效力發生日自然落到期滿後。本判決確認了這種實務上常見的時間差不致命——但意思表示本身必須在試用期間內確定地做出。
3 柏書房事件——經驗者錄用的營業職、指示違反+注意後不改善
柏書房事件・さいたま地方裁判所令和4年(2022年)4月19日判決・勞動經濟判例速報2494號24頁
作為經驗者被出版社錄用的契約社員X(營業職),不確認書店負責人在不在就訪問、違反上司指示擅自推進作業等業務命令違反多數,注意後也不改善,之後以身體不適為由缺勤。法院:從勤務態度・業務成績・勤怠看,難以認定X有小規模出版社營業職的適性,本採用拒絕該當「不得已的事由」——有效。附帶的職權騷擾(上司叱責)主張也被棄卻。
要點:經驗者錄用=即戰力的期待水準可以設定得比新卒高。「指示→違反→注意→仍不改善」的循環被具體記錄,是法院採信的原因。
4 MAIN SOURCE事件——物損事故+拒絕接受日報指導的製造職
MAIN SOURCE事件・東京地方裁判所令和元年(2019年)12月20日判決・判例秘書登載
露營車製造販賣公司的製造職員工(試用期間4個月),在期間中發生物損事故,對作業日報製作的指導也採取拒絕的態度。法院考慮到距試用期滿只剩約2週、繼續指導也難以期待改善等情況,認定公司判斷其欠缺社員適格性並拒絕本採用並非不合理——有效。
要點:試用期間所剩無幾、改善可能性客觀上低的場合,「指導還不夠」的反論就難以成立。前提還是此前的指導經過有紀錄。
5 東京高裁令和5年判決——有期契約+試用期間的「雙重關卡」也過關的例子
東京高等裁判所令和5年(2023年)4月5日判決(公刊判例集未登載)
門窗工程業的小公司(員工8〜10人)以1年有期契約(可更新)+當初3個月試用期間錄用的事務職員工,自稱有3年事務經驗,卻在小口精算帳簿輸入・估價單製作等比較單純的文書作業中反覆發生誤記・漏記・重複計上,上司指導後也不改善,試用開始約2個月10日後被解僱。
法院:有期契約的試用期間中解僱,除了留保解約權行使的合理性・相當性,還需要勞動契約法17條1項的「不得已的事由」(照試用期間的趣旨稍微從寬判斷)——本件兩個基準都滿足,解僱有效。
要點:用有期契約錄用再設試用期間,解僱要過「雙重關卡」。即便如此,單純作業上的大量失誤+指導後不改善的具體紀錄,仍能支撐解僱。
有效例的共通點——想過關要準備什麼
- 期待水準的明確化:中途・經驗者錄用時,職位・期待職責在錄用時文書化(職務內容記載書・錄用通知)。比起新卒,法院承認較高的要求水準。
- 問題行動的具體紀錄:日期・場面・言動・影響。「協調性不足」這種抽象評語沒有用,有用的是一件件具體事實。
- 注意・指導與改善機會:指導了什麼・本人怎麼反應・結果如何。有效例全都有這個循環。
- 時機管理:意思表示在試用期間內確定地做出(日本オラクル事件)。考慮30日解僱預告,試用期滿前1個月是判斷期限。
- 反面教材參照:期間中途打斷觀察的解僱要更高門檻(ニュース証券事件・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21年9月15日判決・勞動判例991號153頁)、PIP做了也可能無效(ブルームバーグ事件・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25年4月24日判決・勞動判例1074號75頁)。有效例是例外不是常態,先諮詢專家再動手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1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