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裁判例介紹】試用期間「中途」解僱比期滿拒絕更難——ニュース証券事件(東京高裁平成21年判決)
2026-06-15
5秒結論
中途錄用的證券營業員在3個月試用期間的中途被以能力不足解僱。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21年(2009年)9月15日判決(勞動判例991號153頁):不等試用期滿、中途解僱,需要「更高度的合理性與相當性」——解僱無效。
「反正試用期內遲早要請他走,早點說清楚比較好」——心情可以理解,但法律上,試用期間的中途解僱比期滿時的本採用拒否門檻更高。這是ニュース証券事件(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21年(2009年)9月15日判決・勞動判例991號153頁)確立的重要區別。
事案概要
X從其他證券公司轉職到Y證券,擔任營業職,約定試用期間3個月。Y認為X的營業成績、顧客開拓不如預期,未等試用期滿,在期間中途就以能力・適格性不足為由解僱。X提訴爭執解僱效力。
法院的判斷
判決出處
ニュース証券事件・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21年(2009年)9月15日判決・勞動判例991號153頁
ニュース証券事件・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21年(2009年)9月15日判決・勞動判例991號153頁
- 試用期間的本採用拒否(留保解約權行使),依三菱樹脂事件的框架,比通常解僱有較廣的裁量。
- 但那是以「用完整個試用期間觀察・評價適格性」為前提。不等期滿、中途打斷觀察期間就解僱,等於自己放棄了約定的評價期間——需要更高度的合理性與相當性。
- 本件中,短期間的成績不振不足以認定X明顯缺乏適格性到「繼續觀察到期滿也無意義」的程度,指導・改善機會也不充分——解僱無效。
對經營者的教訓
- 試用期間要用好用滿。中途解僱只在「誰看都明顯不適格、繼續觀察毫無意義」的極端場合才可能——實務上幾乎等於經歷詐稱或重大非行被發覺的場合。
- 即使是中途錄用的即戰力,也要留下具體的指導紀錄:期待的水準、實際的差距、改善指示、再評價。期滿時的本採用拒否也靠這些紀錄支撐(參照セガ・エンタープライゼス事件・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11年10月15日決定・勞動判例770號34頁、ブルームバーグ事件・東京高等裁判所平成25年4月24日判決・勞動判例1074號75頁)。
- 「試用期間3個月」是自己設定的評價期間。覺得3個月不夠,入職時就設計好(就業規則上可延長的條款等),而不是中途隨意打斷。
- 對比:同樣是試用期間,新卒技術員因反覆的危險行為・不服從指示且指導無效而在期間中被解僱有效的例子也存在(日本基礎技術事件・大阪高等裁判所平成24年(2012年)2月10日判決・勞動判例1045號5頁)——關鍵還是事由的重大性+指導紀錄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1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